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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致17名村民死亡 广东信宜紫金矿业拒绝赔偿

2012.1.05
  4日上午,广东省信宜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件引发的民事索赔的第二批系列案,共涉及15宗损害纠纷案,索赔金额合计达864万多元。

  台风影响下尾矿库溃坝

  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带来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信宜紫金矿业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件,造成下游的双合村17名村民死亡。

  2010年12月,原告起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判决信宜市宝源矿业公司、信宜紫金矿业公司、紫金矿业集团公司连带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达864.74万元。

  原告称紫金矿业抽逃出资

  庭审中,原告认为,尾矿库溃坝造成的洪水漫过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坝顶,导致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溃坝,造成17名亲人死亡。

  广东省政府成立的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的结论显示,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在库坝建设中擅自将1号排水井的基座加高了2.597米,导致排水能力大为下降,且在汛期来临前没有打开排水井,严重减低了排洪能力,并且在暴雨来临的时候,没有采取应急的措施,致使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漫顶溃坝。

  原告认为,信宜紫金矿业、信宜市宝源矿业作为尾矿库的管理者,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的经营管理方,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责任;紫金矿业集团对信宜紫金矿业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称事因不可抗力

  被告信宜紫金矿业的总经理陈小宁到庭答辩。该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擅自加高坝身导致,其合伙人、工程建设单位存在严重过失,与损害结果发生存在直接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信宜紫金矿业在施工、监理、管理方面没有过失,事故损害发生是因为不可抗力所致。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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