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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信息披露势在必行 不严惩难治地下水污染

2013.5.13

  环境保护部日前通报了2、3月份开展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情况。本次检查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环保部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

  对此,不少博友认为,水是生命之源,水环境一旦毁了,任凭什么高级水都不保险,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危机不容小觑。为此,环保部有必要进一步公开环境污染信息,引入公众监督,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水资源污染的处罚力度。

  平均罚7万如何震慑违法

  环保部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仅613万余元。博友不禁怀疑,这样的处罚是否过于仁慈?能否惩前毖后?正如一位博友所言,“这种不痛不痒的罚款,如何震慑这些违规企业?”

  一位叫“Jim m y_W ood”的博友指出,“88家企业一共就罚了600多万,平均每家也就7万,这对日进斗金的企业来说毫无威慑,甚至很多企业主动交钱买污排。”

  “新华社中国网事”微博指出,“罚款数额远低于技术改造甚至是日常排污成本,这种‘挠痒痒’式的执法,既招致网民的广泛猜疑,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无良企业的排污行为。”

  “罚款收费不是目的,根除违法行为才是目的。(罚款数额)同他们获取的利润和造成的危害相比简直微不足道,这是在鼓励污染。”博友“是什么让你如此留恋”说。

  污染源信息披露势在必行

  环境学者马军曾说过,污染源信息披露的零散、滞后、不完整、不易获取,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存在的最大问题。

  对于此次检查中暴露的违规企业,公众只知道数量,究竟是哪些企业涉及了地下水污染仍然是个谜。博友纷纷表示,因为不曝光,这些企业才肆无忌惮地在被小额罚款后,再次将黑污的废水废物排进公共的地下污染水源。博友“邓飞”公开呼吁:“环保部门应该公开更多信息。”

  博友“绿和管道直饮水”指出,“且不说向地下水排污的具体是什么企业,企业非法污染的总量、排放时间、排放方式、污染物的毒性等公众关心的信息也未一并透露。”

  有博友认为,公众有权力知道给大众生活和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更有权知道这些企业被罚款的数额及上缴情况。公开信息是治理污染的有效途径,公众能够通过这种方式对非法排污的企业行使更及时、更全面的监督。

  整治排污亟待完善立法

  水污染问题在我国并非无法可依,关键在于处罚太轻,而且甚少追究刑事责任。纵观整个《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的最高金额仅为50万元。守法成本比违法成本还高,造成了我国“缴点小钱排污”的现状。

  博友“醉空无轩”表示“不痛不痒的处罚,只会纵容行业的不自律。环保不是缺技术,而是缺心眼,缺法律精神。”

  很多博友认为,提高违法成本势在必行。目前来说,排污的违法成本多为罚款,鲜少上升到刑事责任。

  博友“平凡的事009”指出,往地下水排污无异于投毒,应该严惩。除加大罚款力度外,更应该追究企业领导的管理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完善水污染的刑事处罚,推动司法机关介入,对企业进行刑事追责,才可能对企业造成威慑力,阻断水污染蔓延。

  另有博友“陈世卿院士”转发环境法专家的论断“防治地下水污染现在的法律不够用。目前地下排污有三种类型,一是渗坑、渗井排放;二是浅井水层排放;三是高压深井排放。但是见诸法律并被禁止的,只有第一种排污方式。”必须看到,整治排污亟待完善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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