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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食品监管需靠消费者 鼓励消费者维权

2014.6.10

   据媒体报道,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第六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于今天上午正式启动,本次宣传周活动以“尚德守法 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为主题,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倡导法治精神和诚信精神,推动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志愿者邱宝昌与会并发表讲话。

   邱宝昌指出,保障食品安全,需要食品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需要国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能力,也需要消费者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共治之中。消费者对市场上的食品安全最敏感,因为消费者是不安全食品最切身的体验者,更是不安全食品最直接的受害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均明确规定了,获得安全的食品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不能视而不见,应及时主动投诉、举报等,履行对食品的社会监督责任。消费者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之中,既是为了自己的食品消费安全,也是为其他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

   生产、加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一般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限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要及时地发现和查处所有食品违法行为,仅靠政府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调动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力量,培养消费者食品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维权,支持消费者维权,便捷消费者维权。政府食品安全部门、消费者组织要加大对消费者在食品安全共治中作用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培养消费者食品维权的能力。如消费者在超市里购买食品时,发现了过期的食品,而没有投诉、举报,这位消费者虽没有选择过期的食品,但其他消费者就有可能购买不安全的食品,违法经营因为消费者的漠视而继续违法获利。一定要教育消费者对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要零容忍。让消费者明白,你漠视,其他消费者就可能受害;其他消费者漠视,你可能就是受害者。所以,要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培养消费者维权能力,发现不安全的食品及时投诉、举报。

   鼓励消费者维权,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如建立违法食品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更多的消费者揭发、举报不安全食品违法的经营者、失职的监管者。支持消费者维权,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及时回复消费者的咨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相应的查询材料。消费者协会应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支持消费者诉讼的法定职责。司法部门要完善便于消费者起诉、及时审理诉讼的制度,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要畅通消费公益诉讼。对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民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之前,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受损害后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而经营者违法成本低,继续非法获利,这在食品领域现象尤为严重。

   假定一个企业销售了不合格食品1万袋,每袋售价1元钱。单一的消费者,因为金额小,量大,面广,又可能有的人没有票据,所以消费者往往维权特难,就放弃了维权。有了公益诉讼,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比如根据现在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像这样的销售了一万袋的情况,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十万元,公益诉讼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经营者不能因为消费者维权难而减轻,或者免除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为自己的食品安全,为所有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者对不安全的食品要积极投诉、举报、起诉,让不安全食品无市场,让违法的食品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让食品监管者不敢失职,食品就会更安全。食品经营者要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强烈的责任感,要遵守法律法规。全社会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做到从田头到餐桌,对食品安全实施无缝隙监管与共治。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的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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