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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发《甲型H1N1流感防控法律知识问答》

2009.6.26

  针对北京市政府全民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部署,6月24日,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甲型H1N1流感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引导公众和单位在抗击甲型H1N1流感这场全民战役中,担负起各自的社会法律责任,依法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商场超市饭店每日查员工健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家居中心和宾馆(旅店)、餐饮服务、美发美容服务等场所,均应成立防疫工作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实行首见报告制、对员工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等要求。

 

  个人排除甲流诊断前不应上班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下发的第30号公告,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地区的人员,如有流感样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过去两周去过流行地区的人员,入境后出现流感样症状的,要及时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因防控甲型H1N1流感需要,配合疾控部门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甲型H1N1(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时,由于甲流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甲流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甲流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甲流患者拒绝检疫将被拘役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散布流感谣言面临拘留罚款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公务人员谎报加重疫情将负刑责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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