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注目防控体系解读口岸卫检

2010.6.09

广西区政府领导考察南宁机场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

   近日,广西检验检疫局在水口口岸发现并妥善处理一例入境手足口病例,这是广西口岸发现的首例输入性手足口病。检验检疫人员按中越口岸卫生检疫传染病防控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疫情通报越南驮隆卫生检疫站和龙州县以及水口镇卫生部门,患者母亲及时将孩子带回越南医疗部门进一步治疗。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双边贸易和人员往来不断增多,各类传染病和病媒生物经往来人员、携带物、交通工具、货物交易等途径传入的风险极大。广西检验检疫局不断加强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积极开展与东盟国家卫生检疫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边境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控制传染病跨境传播提供了有力保障。

举行口岸防控人感染禽流感应急处置演练

   加强边境口岸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

   广西检验检疫局局长黄涛介绍,为加强中国-东盟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合作,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健康快速发展,广西检验检疫局历经3年,牵头完成了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适应“10+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对策研究》软科学项目。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对越南等东盟十国疫病疫情现状、各国卫生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疫病疫情防控措施等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提出建立以提高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东盟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为检验检疫工作有效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决策参考依据。

   广西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张祖昌说,广西检验检疫局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对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要求,2009年开始对广西各口岸的卫生检疫核心能力进行了摸底调查,重点抓好与越南等东盟国家接壤的陆路口岸及有直航的海港、空港口岸的核心能力现状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根据广西各类口岸的不同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规划。

   近年来,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广西检验检疫局进一步加大了各口岸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目前,广西各口岸的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与越南接壤的陆路口岸(东兴、凭祥、水口、龙邦)以及与越南等东盟国家有直航的空港口岸(南宁机场、桂林机场)、开通中越海上旅游航线的海港口岸(北海)均已配备了红外体温检测与视频监控系统、便携式测温仪、食品快速检测箱、放射性检测仪、生物战剂检测箱等设施设备,并与海关检查实施“一机两屏”查验模式,提高了口岸卫生检疫查验能力,有效防止传染病或可能携带病原体的物品入出境。

   广西检验检疫局还积极推进“科技兴检、人才强检”战略,建立“重点实验室-区域实验室-口岸快速检测实验室”三级实验室网络体系,重点加强各口岸保健中心实验室和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实验室建设。广西所辖各口岸保健中心实验室连年通过系统内外的各项考核,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建设的鼠类检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医学媒介生物检测中心实验室业已基本完工。

口岸检验检疫秩序井然

   加强边境口岸卫生检疫技术交流

   广西检验检疫局充实完善双边卫生检疫合作内容,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在广西南宁成功举办了“中国-东盟出入境检验检疫合作论坛”、“第一届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并发表了《南宁共识》和《南宁联合声明》,2007年,广西就与越南广宁省卫生厅签订了双边《会谈纪要》,双方提出加强在陆路、海港口岸的卫生检疫合作,加强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全面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义务;加强对经边境互市通道的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卫生检疫监管;共同制定边境口岸地区媒传疾病、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规划,并予以实施;发生具有公共卫生危害的传染病疫情时,双方密切配合,实施检疫措施,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双方加强开展卫生检疫监管领域的业务和经验交流;根据需要,双方联合举办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卫生检疫人员技术水平;双方轮值每年组织有关卫生检疫业务的研讨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2008年底两国政府重新签订的《边境卫生检疫协议》,2009年12月,广西局又与接壤的越南广宁、谅山、高平三省卫生检疫代表举行会谈,就双边共同关注的问题进一步达成了共识,双边的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广西检验检疫局与越南等东盟国家建立卫生检疫业务技术交流与协作机制,在口岸卫生检疫监管、传染病监测、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卫生处理、应急处置等领域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协作,共同提高卫生检疫业务技术水平。2007年5月,广西局和越南广宁省卫生厅在广西东兴-越南芒街口岸成功举办了中越边境陆路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联合演练,检验了双方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了双方防控疫情疫病的能力。2008年5月和12月,先后应邀参加了在越南岘港和谅山举行的“柬埔寨、老挝、中国和越南跨境传染病监测和应对研讨会”和“中国凭祥-越南谅山边境流行疾病预防研讨会”,就传染病跨境传播的监测、传染病防控的合作等问题开展讨论,并进行了禽流感防控桌面演练。2009年12月,广西局与由越南卫生部卫生预防与环保局和广宁、谅山两省卫生厅、国际卫生检疫中心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在广西南宁举办了“中国-越南国境卫生检疫业务研讨会”,双方就口岸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等多项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越南代表团对广西局建设的鼠类监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医学媒介生物检测中心实验室高度赞赏,双方商定,充分利用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在双方毗邻的口岸区域开展医学媒介生物联合监测工作。

   为增进中国与东盟、东盟与东盟国家之间检验检疫政府部门的了解与合作,共同维护自由贸易区区域进出口贸易的质量、安全、卫生、健康与良好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病疫情传播,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化,促进中国-东盟贸易快速、健康发展。

广西检验检疫局凭祥口岸对入境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建立边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合作应对机制

   广西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处长谭勇介绍说,广西检验检疫局积极与越方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合作,建立合作应对机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双方及时会晤磋商,共同采取控制措施,密切配合,联防联控,防止事态扩散。去年4月全球甲型H1N1流感疫情暴发以后,广西及东兴、凭祥、水口、龙邦等陆路边境口岸分支机构迅速与越方会晤,互相通报疫情发展态势,共同商讨双边口岸必须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各自加强对本国出境人员的检疫查验,在出境检疫查验中发现的有发热或流感样症状的本国人员建议其先在本国治愈后再出境,对在入境检疫查验中发现的对方国家的有症状人员移交对方处置。截至2010年4月底,广西各口岸共检疫查验来自越南的入境人员300多万人次,共发现入境发热或有急性呼吸道症状者317例,其中103例越南籍患者根据中越双边协议移交越方卫生检疫部门处置。这一做法得到了国务院督查组和越南卫生部的充分肯定。

   同时,建立中越双边疫情疫病信息通报机制。广西检验检疫局和越方不断加强沟通与联系,健全和完善双边疫情疫病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联络人和联络方式,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疫情信息,形成了有效的联合防控机制,经受了SARS、人禽流感、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严峻考验,有效地防止了疫病疫情的传播,保护了两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双边经贸的健康发展。2008年8月和2009年5月,广西局通过中越双边疫情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到与广西局东兴市一河之隔的越南芒街发生了严重的霍乱疫情,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提供的信息发布了关于防止越南霍乱疫情传入的警示通报。广西局同时迅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与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越南卫生检疫部门开展联防联控工作,没有一例霍乱病例传入我国,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的充分肯定。

   此外,建立完善同有关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进一步完善与卫生、海关、边检等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在去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之初,广西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提出了联防联控6点建议,得到了自治区政府的采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并很快得到落实。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的态势和防控的需要,提出了加强陆路边境贸易通道疫情防控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自治区政府下文暂时关闭了中越边境8个边贸通道,由地方政府派人驻守,另外10个通道由地方政府落实设施设备,从地方卫生部门抽调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继续开放。

东兴口岸对入境人员进行视频监控检查

   相关链接

   全国口岸加强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

   自去年4月份以来,甲型H1N1流感在全球暴发,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经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考验,在较好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的同时,也凸现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为履行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承诺和义务,全面加强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保障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口岸卫生安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与卫生检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多次指示,要立足“防大疫”,加强口岸传染病防控能力规划和建设,国家质检总局把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作为卫生检疫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2012年6月前全部口岸完成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要求,满足传染病等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控制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2009~2012年全国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方案》。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是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适应当前国际公共卫生形势,结合我国口岸建设的实际状况,需要在未来几年不断加强的重要任务。

   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义务,体现中国负责任政府形象。《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实施。国务院于2006年10月10日正式决定适用该条例。在2007年5月14日召开的第6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向国际社会发表声明:《条例》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为《条例》第22条所指的入境口岸的主管当局。

   《条例》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在《条例》生效后两年内,评估现有条件是否满足《条例》所规定的最低能力要求;并按照评估结果,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以确保在《条例》生效后尽快,但不迟于5年内(即2012年6月15日前),发展、加强和维持快速、有效应对公共卫生危害和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本国全部领土内使核心能力建设到位,并有效发挥作用。

   作为《条例》在我国实施的口岸主管当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各国际机场、港口以及陆路口岸是否具备常规的和紧急的公共卫生能力以及能够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初步掌握了我国口岸卫生控制机制建设、专业人员队伍、基础设施、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技术能力等现状和存在的差距,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

   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我国所有对外开放口岸的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应当全部达到《条例》要求,主要包括口岸检疫查验能力要求(口岸筛查公共卫生风险能力)、国际旅行卫生保健能力要求(医疗技术支持能力)、口岸卫生监督能力要求、口岸卫生处理能力要求、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要求等5个方面的目标。《中国国门时报》

对口岸出入境通道进行消毒处理

推荐
热点排行
一周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