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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个税优惠

2018.6.04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通知强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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