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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日本环境问题专家:治理污染公害日本做了什么

2016.12.21

   日本上智大学研究生院地球环境学研究科副教授冈崎雄太非常熟悉日本的治污历程。他曾在日本环境省、日本驻华大使馆任职,对中国的环境问题也有所了解。日前,他向新华社记者详细讲述了日本历史上治理环境的一些经验和教训。他认为,民众和媒体积极参与、政府完善法规以及司法公正,这些举措共同推动了日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进程。

  冈崎雄太说,早在1964年日本举办东京奥运会时,东京的空气污染还是比较严重的。那个年代,人们对污染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甚至有学校在校歌中赞扬自己的城市能看到“彩虹一样的烟囱排放”。

  但随后,日本各地出现了污染导致的大范围公害病,其中废水汞污染导致的水俣病、第二水俣病,空气污染导致的四日市哮喘和镉污染导致的痛痛病合称为日本“四大公害病”。在此背景下,民意和舆论开始关注公害问题,受到影响和伤害的民众发起诉讼,向政府和企业施压。而各级政府在压力下采取了各种防治污染公害的措施,最终走出了一条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道路。

  冈崎雄太认为,日本治理污染成功经验主要经历了几步。首先是市民“反公害”意识高涨对政府和企业产生了影响。在一个阶段内,市民对公害问题的投诉案数量大幅上升,一些地区的市民自发成立反对污染公害的民间组织向政府和媒体呼吁。而媒体报道形成的舆论浪潮也推动政府制定应对公害问题的相关措施,例如加强环境行政机构的能力建设、设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建立受害者救济制度等。

  在民意和舆论推动下,政府开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上世纪60、70年代,在以东京为首的大中城市地方政府,倡导积极环保政策的人物大批当选。这使得长期执政的自民党中央政府意识到必须强化公害对策,在上世纪70年代初制定和修订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1970年,日本成立以首相为首的公害对策本部;1971年,日本环境厅正式成立,并于1973年制定了《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

  此外,司法诉讼在公害相关诉讼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日本“四大公害病”在上世纪70年代都进入了司法程序,而原告(受害者)均胜诉,这促使政府和企业实施减少污染的对策。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者利益,也对企业敲响了警钟,污染企业对受害者的赔偿一直持续到今天。

  受到地方政府不断出台限制公害的法规以及司法判决结果的影响,日本企业界也认识到污染的老路走不通,开始加大对防治污染的投资,使其占设备总投资的比例从1965年的3.1%增加到1975年的18.6%。政府还制定了引导企业投资环保设备的政策,在税收优惠、低息融资及环保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向企业提供支持。

  为应对污染,日本还建立了独特的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据介绍,这种制度以与大气污染有关的流行病学研究为依据征收税款,并用于对特定地区、特定疾病患者的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向全国约8300家排污企业征收“污染负荷量赋课金”,并向汽车车主征收汽车重量税,这两部分金额比例分别是80%和20%。这些税款由一些独立行政法人和环保机构负责管理,用于向认定受污染损害地区的地方自治体政府支付“公害保健福利事业费”等,地方政府再向被认定遭受公害健康损害的患者支付补偿金,并支持公害保健福利事业。在高峰期日本全国共有11万人被认定为公害患者,每年补偿额约为1000亿日元(约合59.1亿元人民币)。截至2014年底,日本国内仍有3.8万人被认定可以领取补偿金。

  冈崎雄太说,在几方努力下,日本公害对策取得了显著成功,环境得以改善,环保技术实现革新,还创造了就业,增强了国际竞争力。采取公害对策不仅有利于保护国民生命健康,从经济上考虑也是划算的。以水俣病为例,如果采取对策,每年只需投入1亿日元,而放任污染造成公害却会带来每年126亿日元损失。

  他认为,中国正在大力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这也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改善环境的机遇,需要在调整产业结构和治理环境污染中找到好的结合点。环境问题并非孤立,也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和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必须使环境和经济两方面兼顾。

  他说,中日两国在环境问题上已展开很多合作,未来在环保技术上还有很大合作潜力。日本很多中小企业拥有先进的环保技术,但没有条件与中国展开合作。今年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期间,三国同意启动一个面向各国企业的环境技术合作平台,以推动各国企业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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