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2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1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