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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我国基本药物配送:如何避免一家垄断

2010.6.30
  新闻背景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卫生部门压力比较大。之前该市的基本药物由一家叫做明智达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但是随后,明智达被指垄断经营,目前已被叫停。

  鄂尔多斯的情况并非个案。据媒体报道,山东和山西等地都有药物配送企业被质疑独家垄断。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各地渐次铺开,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逐步落实。《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但是,具体怎么操作,是药品生产企业自己送,还是物流企业统一配送,还是选择几家企业来送?各地纷纷进行了探索,方式各异。

  业内人士认为,基本药物配送权之争将左右医药商业未来的走向。不难理解,基本药物配送权的争夺也相当激烈。

  那么,药物到底该怎么送,才能安全高效而又实惠?

  一问:

  怎样选择配送企业?

  编辑:怎样选择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相关规定为各地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在此过程中,因权力不适当的干预,形成了药品配送企业对某一市场的垄断。如何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形成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记者: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真正“全能型”的药品配送企业。每个配送企业所配送的药品各有侧重,不可能全面覆盖所有药品。由一家企业来配送很难满足医院用药需求,最终的结局只能导致患者的利益受损。

  药品配送企业理应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产生,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应当平等参与,公平竞争。但在现实中,由于权力插手干预,影响了药品配送企业的产生,形成了药品市场“垄断配送”,打乱了市场秩序。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究其原因是政策规定表述不清,互不衔接。新医改《意见》中明确指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卫生部规定:“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由于规定不同,标准不一,配送企业很难达到公平竞争。各省招标选择配送企业的标准更是“百花齐放”,各不相同。比如,在选择配送商上,有的省是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商,有的省是由政府招标选择配送商,再加上一些省为保护地方利益,设置了许多壁垒,极大地阻碍了基本药物配送的顺利进行。

  药品配送是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副会长郭云沛认为,行政干预和限定配送是不恰当的,配送企业的选择标准应以现代物流能力、销售规模等作为量化标准,倡导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反对片面保护本地方利益,确保地方政策不走偏。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卫生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远立认为,统一配送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不要干预。而政府是制订出“药品配送企业选择办法”,让所有药品配送企业公开竞争,通过市场来选择出数量适中的药品配送企业,形成有序竞争的局面。

  二问:

  能否根治药价虚高?

  编辑:目前,我国药品采购弊病之一,便是药品采购供应成本居高不下。选择集中配送,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降低药品虚设的药价。实际操作中,这一目标能否实现?

  记者:2008年卫生部财务年报显示,全国公立医疗机构的账面药品供应链成本约为352亿元,分别占药品支出和药品费的12.34%和14.09%。同期全国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加成收入为578.36亿元,其中61%消耗在药品采购供应过程中。

  药品采购供应成本居高不下,而大部分地方的配送费用加到药价里。这与国家配送费用标准比例不一有关。基本药物配送费用标准高低不一,各省的配送费用有3%、5%、8%、10%等不同比例。配送费用由谁负担,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有的是“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规定各异的配送费,成为药价虚高的隐形推手。

  其实,建立药品现代流通体系可以为医院挖掘出“第三利润源”。上海市闵行区推进药品现代流通进程,已经实现了医院药品的“零库存”。简而言之,便是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和第三方结算等方式,节省了医药的流通成本。其核心是建立药品流通全过程的信息先导体系,实行药品流通的供应链管理,建立智能化供应链终端执行系统,实现了医疗机构、供应商、物流服务商、患者和医生的“共赢”和“多赢”。

  三问:

  如何确立配送模式?

  编辑:药物集中配送,究竟是让生产企业自己选还是政府招标选?哪一种配送模式适合中国国情?

  记者:目前,我国药品批发企业有13000多家,呈现出多、小、散、乱的特点。而药品配送企业的集约化与规模化经营是全球发展趋势。药品流通环节需要整合。但对如何整合,业内还存在不同的看法。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如果在同一个省份的不同地区选择一级配送商,不仅费时、费力且难于管理,所以会更倾向于选择大型商业企业,这显然对中小型商业企业是个挑战。因此,各地涌现出了不少流通企业 “抱团”成立商业联盟。这是中小医药商业企业为了适应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目前各地的招标文件,配送商的遴选仍以地、市、区域为单位,即在每个地级市或区域选择几家配送商。企业在中标成为某一区域的配送商之后,才有进一步被上游生产企业选择的资格。在拥有生产企业的品种配送资格后,才有对下游终端进行配送的可能性。

  构建基本药物配送服务体系,应以商物分离为基础,实现药品采购供应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

  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宪法认为,商物分离的供应系统就是将药品流通的商流(代理经销)和物流(物流配送)分开。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批发企业可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为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不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批发企业可成为生产企业的代理商,为生产企业提供终端销售代理服务。

  他认为,以商物分离为基础构建基本药物配送服务体系,能够快速提升我国医药行业的现代物流技术水平和市场集中度,形成可靠的基本药物供应系统,同时避免大量批发企业退出医疗卫生机构而引发的强烈震荡,保持行业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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