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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你的实验室认证审核你都是怎么安排的 2

2020.3.22

5.3.3.2 与认证审核有关的信息沟通 

若在疫情期间开展认证审核,认证机构宜与客户沟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客户所在地疫情信息及管控要求;

b)恢复正常运行或恢复在线生产获证产品的时间;

c)交付当前认证范围内产品/服务的时间;

d)现有库存产品是否仍符合客户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让步放行的情况;

e)获证产品是否使用替代的生产场所,过程是否分包给其他组织,以及替代的生产场所或分包 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控制措施;

f)可以证明获证组织证书有效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手册、程序、记录等,必要时可 要求组织填写调查表或提供自评估报告;

g)适用时,满足远程审核或现场审核条件的信息,以及远程审核或现场审核的方案及特殊要求, 尤其是疫情防控的要求。

5.4 人员能力建设 

5.4.1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人员能力提升的策划与安排

认证机构宜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认证人员能力提升的策划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a)识别在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为开展认证活动及保证认证质量所涉及人员的能力提升需求, 如 ICT 在审核中的应用、文件评审技巧、与疫情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疫情期间安全防护要求、沟 通能力等;

b)制定疫情防护期间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并宜采用适宜方式开展相关活动,,如编制疫情防控期 间工作手册、工作指南,使用远程方式进行在线培训、研讨等。

5.4.2 认证审核人员管理 

认证机构宜制定疫情防控期间认证审核人员的管理要求,以确保认证审核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认 证审核的质量。如果认证机构采用 ICT 方式进行审核,为确保审核质量,认证机构应确保所选派的审核组成员 除了具备 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 1 部分:要求》中规定通用的审 核知识与技能以及特定技术领域审核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外,还需要采取措施使审核组成员具备相关 能力和知识, 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确认(见 5.4.1)。

5.4.2.1 审核组能力 

a)宜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知识,以理解并利用所采用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取得期望获得的审核结果; 

b)宜理解应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风险和机遇,以及应用这些技术对信息收集有效性和客观性的 影响。

5.4.2.2 审核员通用知识 

适当时,每位审核员宜具备以下通用知识:

a)ICT 审核工具应用,包括硬件和应用系统 (硬件如:智能手机、手持设备、笔记本电脑、台 式电脑、无人机、摄像机、可穿戴技术、人工智能及其他;应用系统如:QQ、钉钉、微信等即时通 信工具及视频会议系统等);

b)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知识. 注:保证电子信息或电子化传输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非常重要。

5.4.2.3 审核员特定知识 

每位审核员宜具有以下特定知识:

a)受审核方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知识;

b)受审核方特定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知识。以上知识宜由受审核方提供基本要求,ICT 审核实施前,审核组成员应进行学习或培训。

5.4.2.4 审核人员的监控 

认证机构宜采用适宜的方式对认证审核人员在实施 ICT 审核过程进行监控,监控内容宜包括:审核计划的执行、沟通的有效性、审核结果、ICT 工具应用能力等。监控的结果宜作为对 ICT 审核人员能力评价的输入。 

5.5 分支机构管理 

5.5.1 认证机构策划疫情防控期间运行管理要求时宜考虑国内、国/境外分支机构运行管理。总部可 以建立统一的管理要求与各分支机构共同执行,分支机构也可以在总部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差异化的 管理要求。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分支机构与总部、分支机构与地方认证监督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

b) 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办公、消毒、通报、应急响应等要求;

c) 总部其他方面要求。

5.5.2 分支机构宜在总部的指导下收集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联防联控的要求,并根据总部的授权按如下 方式开展认证业务:

a) 制定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认证审核工作方案,并上报总部后执行;或 b) 执行总部根据各地疫情防控要求统一制定的认证审核工作方案。

6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审核的策划与安排 

6.1 策划 

认证机构宜对疫情防控期间认证业务影响进行分析并评估,宜确定、策划、实施和控制认证业 务持续发展所需的措施 ,以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整体认证审核工作进行合理、有效安排,满足适用的 需求和要求。

认证机构宜运用审核方案管理,策划、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专项方案,其中对于各类活动开展 所需措施的制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并为后续评估和可能的补救措施以及全面恢复业务预留管理途径。以确保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业务连续和获得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1 策划输入 

策划时可考虑且不限于以下因素:

a) 国家及认证机构所属地区疫情防控政策要求;

b)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文件管理要求;

c) 认证认可监管要求;

d)认可机构相关文件管理要求(适用时);

e) 认证机构拟采取相应措施所需的内部、外部资源要求;

f) 认证机构国内及国/境外认证客户的情况; 

g) 国际国内认证行业相关研究实践成果等。

6.1.2 策划输出

认证机构宜对疫情防控期间认证审核活动整体调整安排形成工作方案,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a) 认证客户联系和沟通安排;

b) 初审、监督、再认证/复评、扩大、暂停等认证项目的安排措施,包括具备现场审核及不具 备现场审核条件的安排; 

6 c) 认证审核活动时限调整说明;

d) 特殊情况处理措施;

e) 认证安排客户告知;

f) 违约事项采取措施;

g) 认证决定要求;

h) 认证证书处置;

i)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信息处理要求;

j) 必要时,调整业务系统操作说明;

k) 必要时,采取新审核方式的人员培训及能力确认的安排等。策划的输出工作方案应适合于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实际情况的运行。工作方案宜根据疫情防控 政策变更进行及时调整。

6.2 认证项目安排 

6.2.1 总则 

当疫情发生时,认证机构宜在确保认证活动合规、有效、可持续的同时,结合认证机构自身实 际及风险控制能力,对认证项目实施作出合理优化调整和有效安排。认证机构需要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总体要求、认证机构及客户所 在区域的控制要求、认证机构与客户的沟通情况、客户具体情况以及审核员能力等,分别根据不同 领域的预期结果各认证类别、认证活动各阶段的认证要求,制定认证方案实施认证。

6.2.2 产品认证 

认证机构对开展产品认证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与风险评估结果相适宜的产品检验检测 及实施检查的认证方案,认证机构应做好产品检验及现场检查协调安排。

6.2.2.1 初次认证

a)认证机构应采用合理方式受理初次认证申请并进行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宜在疫情结 束后实施现场检查;

b) 如已完成产品检测,未实施现场检查的项目,由认证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 对于风险较低的项目可采取适宜方式完成检查,如采用文件信息资料以及采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 或采信其他认证评价信息进行实施;对于风险较高的组织应进行现场检查。

6.2.2.2 监督检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安排实施的例行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可以通过与客户沟通,修订产品认证检 查的策划,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含产品抽样及检测方案),认证机构通过风险评估,视客户情况可采 用延期现场检查或通过对收集的客户信息资料进行文件检查,客户配合检查组完成必要的 ICT 检查。客户需提供不限于以下资料:

a)自上次检查以来变化情況; 

b)最近一次内审及管理评审报告;

c) 相关产品合规性的检测报告;

d)疫情防控期间,客户为确保认证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记录;

e)国家及地方产品抽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f)顾客的申/投诉处理情況;

g)需要时,符合产品认证要求有效保持和运行产品保证体系所需的其他文件;

h )需要时,根据产品认证领域不同时要求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6.2.2.3 再认证/复评检查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可正常受理再认证申请,对不具备条件的暂不实施现场检查。若以延续现有认证周期为目的可采用 ICT 技术实施远程审核。

对于经评估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 的连续性不受影响的再认证/复评项目,可以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安排现场检查。认证机构经适宜的方式进行评价后可换发认证证书,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或按 IAF ID 3:2011《影响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和获证组织的特殊事件或情况的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延期,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6.2.2.4 产品检验 

认证机构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与认证委托方沟通产品抽样的方式,必要时可采用 ICT 方式 实施,使用 ICT 方式时,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程序要求并予以执行。对于由客户送样检验检测或实验的,可以根据认证机构所制定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实施。

对受疫情影响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要求现场进行产品抽样或现场实施见证试验等项目,宜在 疫情结束后与客户协商确定适宜的时间进行实施。对于季节性或订单产品确定需要实施产品检测的项目,认证机构可制定相关采信条件,根据风险评 估结果,在评估基础上采信认证客户现有的同类产品有效检测报告(农食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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