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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2013.5.06

  记者从天河区获悉,该区近日下发了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天河区政府决定在本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即设立禁燃区)。

  天河区相关负责人介绍,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天河区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据介绍,这个禁燃决定从4月28日开始实施,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或其他非高污染燃料。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

  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天河区发展改革、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建设水务、环保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这个通告自发布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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