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认可标识使用状况,依据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规定,现就在校准领域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校准实验室只能使用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不能使用CNAS徽标。

  二、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只能用于校准证书或报告(Calibration Certificate/Report),不能用于其他名称的证书或报告。认可标识或联合标识还可用于校准标签、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能用于报价单。

  三、校准实验室出具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或报告时,应在认可有效期以及认可范围内(如认可的测量仪器、校准参量、校准方法、测量范围、校准和测量能力等)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四、校准实验室只能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作出认可状态声明,并用准确的文字表述被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包括分包活动,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其他相关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示获CNAS 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