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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八)

2020.7.27

9.8.4  个人物品
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10 良好内务行为
应指定专人监督保持良好内务的行为。工作区应时刻保持整洁有序。禁止在工作场所存放可能导致阻碍和绊倒危险的大量一次性材料。
所有用于处理污染性材料的设备和工作表面在每班工作结束、有任何漏出或发生了其他污染时应使用适当的试剂清洁和消毒。
对漏出的样本、化学品、放射性核素或培养物应在风险评估后清除并对涉及区域去污染。清除时应使用经核准的安全预防措施、安全方法和个人防护装备。
内务行为改变时应报告实验室负责人以确保避免发生无意识的风险或危险。
实验室行为、工作习惯或材料改变可能对内务和(或)维护人员有潜在危险时,应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书面告知内务和维护人员的管理者。
应制定在发生事故或漏出导致生物、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时,设备保养或修理之前对每件设备去污染、净化和消毒的专用规程。
11 安全工作行为
11.1 洗手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实验室应为过敏或对某些消毒防腐剂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应的工作人员提供洗手用的替代品。
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点,使用基于乙醇的"无水"手部清洁产品是可4接受的替代方式。
11.2 接触生物源性材料的安全工作行为
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规定和程序应利用良好微生物行为标准。
工作行为应可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可预防个人暴露。
如果样本在收到时有损坏或泄漏,应由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之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止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有不可接受的损坏,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禁止口吸移液。
应培训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
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安全工作行为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和尽量使用替代品。
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含有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操作样本、血清或培养物的全过程应穿戴适当的且符合风险级别的个人防护装备。
操作实验动物应穿戴耐抓咬、防水个人防护服和手套;应戴适当的面部、眼部防护装置,必要时,增加呼吸防护;应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
摘除手套后一定要彻底洗手。
应最好采用电子灼烧灭菌装置对微生物接种环灭菌。
11.3  气溶胶
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榕胶。
样本只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
所有进行祸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
在能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析设备上应使用局部通风防护,在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
在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
饲养、操作动物应在适当的动物源性气溶胶防护设备中进行,工作人员应同时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11.4 生物安全柜、安全罩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H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通过高效过滤器可以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田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其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并每年进行验证。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够符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所有生物安全柜之使用方式应避免降低其功能。
生物安全柜、化学安全罩的通风应符合微生物和(或)化学的风险级别及符合安全要求。
12 化学品安全
在实验室中,对化学品的存放、处理、使用及处置的规定和程序均应符合良好化学实验室行为标准。
应按照相关标准在每个储存容器上标明每个产品的危害性质和风险性,还应在"使用中"材料的容器上清楚标明。
对化学、物理及火灾危害应有足够可行的控制措施。应定期对这些措施进行监督以确保其有效可用。应保存监督结果记录。
应要求所有人员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包括使用被认为适用于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装备或装置。
对实验室内所用的每种化学制品的废弃和安全处置应有明确的书面程序。其应包括对相关法规的充分及详细说明,以保证完全符合其要求,使这些物质安全及合法地脱离实验室控制。
13 放射安全
在批准使用放射性核素之前,实验室负责人应对使用的理由-限度和地点进行评估。
实验室应保存充分的放射性核素的获取、使用和处置记录。所有放射性化学品的存放应安全及保险。
所有操作或接触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放射性基础知识、相关技术和放射性防护的指导和培训,应符合放射性安全规定和程序。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满足工作需要的书面标准操作程序和相关的法规。
程序应包括清楚的作业指导书,在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地方应重点显示的作业指导书之摘要,在出现放射性事故和漏出时应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
程序应详细说明安全处置不用的放射性材料、与放射性材料相混合的或受其污染的材料的方法。
应公示经过批准的警告和禁止标志。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实验室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征询有关放射性防护行为和法律要求的建议,包括对实验室设计和设备标准的所有要求,并制定适当的措施确保遵守。
实验室应任命一名放射防护安全员,其负有设计、执行及维护可操作性放射防护计划的专门责任。实验室应任命若干放射防护监督员监督日常与离子辐射相关的工作,以保证执行良好放射性行为。
应制定系统性监督计划以保证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及经常性监督。应保存监督记录。应制定并实施常规清洁和去污染规程。
应定期评审放射性核素的使用情况,经常监督工作行为并及时更新。补救措施或程序性变化应记录并按相关要求规定的期限保存.放射活性废物应有标志并存放在专用于此目的之安全且防辐射的储存库。在每个需弃置的包装上应清楚地说明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储存及处置应遵守相关规定。
14 紫外线和激光光源(包括高强度光源的光线)
在使用紫外线和激光光源的场所,应提供适用且充分的个人防护装备,应有适当的标识公示。应为安全使用设备提供培训。这些光源只能用于其设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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