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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塑化剂风波看第三方检测机构

2012.12.19

  酒鬼酒“塑化剂”含量严重超标一事余波未了,贵州茅台、五粮液、洋河等国内知名白酒品牌也卷入这场风波。在关于茅台酒塑化剂含量是否超标一事上,香港检测机构与国内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差别较多,引发了人们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的反思。究竟谁有权进行检测,谁有权发布报告,成了人们主要疑问。检验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是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推进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从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主要分为三类: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企业性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

  其中,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领域的主体资源。我国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是在政府逐步放松规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由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所有商品检验(典型规范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到开始对民间资本开放商品检验检测市场(典型规范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再到界定行政执法性质的强制性检验检测工作与民事行为检验检测业务、民营检测机构快速发展、外资独资检测机构进入中国的发展阶段。

  不过,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大量检验检测机构分属政府各相关部门所有,资源普遍分割,检验项目重复,检测能力不高,布局不尽合理,缺乏统筹协调,由此造成了多方面的管理困境。

  第三方检测不独立

  一般而言,到底酒鬼酒含没含塑化剂,将酒送到“有关部门”检测即可以清楚,但是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却以“没有酒鬼酒公司开具的检测介绍信”为由拒绝检测,于是送检方才找到隶属于英国Intertek集团的上海市天祥质量检测公司检测。

  2002年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区分了执法检测与作为民事行为的检测服务,其后商业检测机构快速发展。2008年,中国检测市场规模达到450亿元。根据有关学者的统计,这个市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检验认证市场。2009年中国第一家检测企业“华测检测”在深圳上市。

  商业化之后,所谓第三方检测与企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检测机构将企业视为收入的重要来源,即使它们认为自己是所谓“独立第三方”。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是将企业视为自己服务的对象。利益驱动之下,我们就可以理解国内检测机构为什么不愿意接受个人委托的检测了。不独立的结果就是权威性不够!

  部门割裂中的检测制度

  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从文义解释来看,消费者个人是可以到相关的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

  但是,在中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现状之下,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主要是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来执行的。虽然“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家质检总局也于2008年10月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此次公布的名单中,除了以往承担国家专项检测任务的国家检验检疫系统的相关部门及机构外,还首次出现了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这意味着作为社会检测资源,第三方检测机构将逐渐成为国家检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部门之间割裂,行政部门各执各法,各检验检测机构未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质检总局即使承认第三方检测机制,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却并未落实,结果导致事实上消费者个人无法提出检测。

  加大培育第三方检测机构

  对于政府来说,既要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又要监管食品安全,在职能上存在着一定边界模糊。如检验检测职能,政府大可不必全包全揽,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成为必然。这里需要强调三点:

  第一,目前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培育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缓解政府压力,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积极扶持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检验机构与企业内部的自检机构,促进这些机构的发展壮大。

  第二,要加强不同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的协调。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欧洲,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其自身无法对食品安全实现有效监控,所以逐渐采取了支持、鼓励第三方检测发展的政策,对第三方检测结果的应用已经成习惯。如德国的检验检测与监管体系是由统一协调的三个层次构成的整体:第一层次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自我检验检测,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第二层次主要是由介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组织所构成的中介外部机构的检验检测,即第三方机构;第三层次则是政府的检验检测。再如日本,自本世纪以来一直在整合原来分散于不同部门的检测机构,整合其各自遵循的技术规范。

  第三,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第三方机构可能会受到企业利益的诱惑,因此政府机构、行业组织要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和其检测范围进行授权和认证。要对第三方检测的质量进行控制,对其检测程序进行控制。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因利益而丧失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德国,通过对独立性、透明度、公正性等的强调,第三方检测机构很少遭遇法律纠纷。

  在当下的中国,每有一次公共事件,必然会引发我们对某一制度的反思。“塑化剂”事件也是如此,在我国,第三方检测的发展将是必然之势,而目前“真正”意义与“真正”负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希望此次事件之后,政府、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其他业界人士都能参与探讨,建构一种合作型的检验检测机制。

  之所以是合作型的机制,是说这个机制不仅要重视第三方的作用,更要强调,一旦出现危机,政府所应承担的保障公众安全的责任。有报道说,12月11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召集国内白酒龙头企业的董事长级别会议,要求企业汇报针对预防塑化剂渗入所采取的措施。但白酒塑化剂问题究竟有多严重,已经或即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公众依然不得而知。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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