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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控烟条例 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罚200元

2013.8.05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批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根据这一条例,今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青岛市确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包括: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内外区域;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青岛市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吸烟者不听劝阻的,将被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这一条例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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