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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严禁用“特供”品

2013.4.01

  今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禁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昨天,财政部公布了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工商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称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违法生产销售有关商品,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声誉。2012年第四季度以来,工商总局等10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行动,收到了良好效果。今后,中央和国家机关严禁授权冠名“特供”“专供”等标识,严禁购买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不仅如此,各部门还要严格对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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