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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案件处罚明确管辖权 跨地域监管问题有望破解

2013.9.23

  昨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中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同时明确了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将会被依法追究责任。

  不得处罚本辖区之外的企业

  今年3月组建的国家食药监总局,具有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职能。该《规定》分为八章67条,理顺食品药品案件从管辖、立案、取证、处罚、送达、结案等程序,旨在"及时规范各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

  由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具有跨地域性,这次对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

  《规定》指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药监管理部门管辖。国家食药监总局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药监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县级以上食药监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案件。

  同时,借鉴我国诉讼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指定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指定管辖,无管辖权的应及时撤案,并移送相关材料。

  《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本辖区之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以罚代刑将被追责

  同时,为防止发生行政处罚不合理现象,《规定》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此外,还增加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处罚的条款。

  《规定》明确,上级食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食药监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对下级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将追究相关食药监管理部门及其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规定还指出,食药监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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