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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2016.5.0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和潜能,江西省以强化激励为导向,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出台了《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在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健全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创新创业措施上采取了十项新举措。

  一是完善机制,提高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拓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范畴,不仅包括科技成果转化,还包括与此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机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单位重要评价依据。在职称评审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移转化、有效ZL等一并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对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审职称。建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国家和江西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二是健全制度,提升科技人员收益分配水平。健全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制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可提取60%至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团队,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强化成果转化收入分类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加大成果转化财税支持力度。江西省财政综合运用江西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享受国家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试点政策。企业无偿授予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科技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明确措施,增强科技人员在岗离岗创新能力。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单位同意、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新创业。离岗前,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和江西省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离岗3年内,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期间,科技人员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新创业等情况,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档案工资正常调整、社会保险费代缴等方面的权利。允许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围绕与本职相同的工作开展在岗创新创业。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创新创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辞去领导职务,不再保留相应职级待遇。离岗3年内或在岗创新创业,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辞去在企业兼职,转让本人股权,再重新确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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