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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4年!科学技术进步法迎重大变化

2021.8.31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作为科技创新的最关键因素,创新驱动的实质是人才驱动,人才在整个创新驱动、科技发展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也是各项研究的主体。我国也把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修订草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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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当前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制定,2007年修订一次,本次是时隔14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在现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条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其中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共计十一章一百零六条。

  为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草案提出,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创新能力;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等。

  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突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草案明确,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科技任务等。

  为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草案在总则中增加了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内容,强调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

  关于科技奖励,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草案还对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学技术开放与合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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