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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环保政策影响展望:影响大宗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

2017.12.26

  过去30多年来,中国经济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资源短缺、能耗高企的问题突出,既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违背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十八大以来相继出台了各项环保政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图片来源于网络

  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大气和水土污染治理、固废处理、健全监管体制和惩罚制度等内容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将环保改革的重要性推上了更高的层次。

  煤炭、钢铁、化工、有色等大宗商品行业是环保治理的重点行业之一,环保政策的持续推进已经并将继续给大宗商品价格造成显著影响。我们研究相关商品价格时一定要关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趋势,预判政策实施给供需和价格带来的影响。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的收官之年。环保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接连发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方案,提出并严格监管执行了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等一系列措施,各地区也紧跟着发布并施行了相应政策,给钢铁、有色和煤炭等行业上游和几乎所有行业的下游造成显著影响,让市场意识到环保政策的重要性。

  2018年预计会施行《环保税法》和固废进口禁令,2020年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以及“十三五”计划的收官之年。预计在继续治理大气污染问题的同时,明后两年将会加大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治理,增强考核排污许可的发放,逐步增加对固废进口的管制,增强对能源使用方面的限制,短期来看将对部分大宗商品行业的上游供应、中下游需求造成明显冲击。对于国内定价,或者境内外价格联动性不强的大宗商品价格造成显著影响,对境外定价、内外价格紧密联系的商品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

  中长期来看,煤炭、钢铁、化工、有色等大宗商品行业会受到环保政策深远而持久的影响,行业的准入门槛会提高,运行成本会提升,部分行业的产业结构将发生重大改变。

一、十八大以来环保政策发展回顾

  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性;做出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重要指示。

  十八大以来催生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深刻影响到大宗商品的发展环境和趋势,环保方面因素成为我们研究商品市场时不得不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的内容。主要法规及政策发布时间线列表见附录一。

  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五年内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的奋斗目标,并提出了各项方面的具体指标要求,将大气污染治理提上日程;

  2014年,全国人大通过《新环保法》,给环境治理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方略和行动纲领,确定了优化资源结构、发展清洁低碳能源的绿色低碳战略;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到2020年、2030年的水污染治理目标,制定了各地区、各行业的治理方向,明确了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水、土、大气等环保方面的发展目标与战略,强调了生态文明改革的重要性;

  2016年,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到2020年、2030年的土壤污染治理目标,明确了各地区、各行业的治理方向,表明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治理的决心;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确立了排污许可制度,明确了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环境管理义务,制定了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目标;国务院、发改委制定 “十三五”期间节能减排、石油、天然气发展等各项规划;人大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了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规定了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2017年,环保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接连发布《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 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1+6”方案,提出并严格监管执行了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力度和精细度前所未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禁止洋垃圾入境 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了分行业分种类禁止进口的时间表,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明确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大幅减少进口种类和数量,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通过研究十八大之后几年出台的政策我们可以看出,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建议,都逐渐被新出台的政策支持并严格实践着。

  2017年10月,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对环保工作做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九大提出的建立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快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等指导思想,将是我们今后几年研究环保政策对大宗商品的影响时的主要关注点。

  相关行业,主要是有色、钢铁、煤炭、化工等行业,做商品研究时应密切关注发布的具体政策,理解政策的要求,预判环保形势的发展方向,努力做好市场价格预判。

二、相关环保政策具体目标梳理

  2.1 能源方面

  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煤炭开发、加工转化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进口煤炭质量监管。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把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大幅增加风电、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电消费比重。

  到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亿吨左右,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5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天然气比重达到10%以上。

  在2020年前,所有现役电厂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新建电厂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

  到2030年,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不断提高,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进一步降低,超低污染物排放煤电机组占全国80%以上。

  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2.2 去产能方面

  各地区要定制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2.3 污染排放方面

  2.3.1 大气污染方面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到202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01万吨、207万吨、1580万吨、15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0%、15%和15%。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0年,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

  2.3.2 水污染方面

  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2.3.3 土壤污染方面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

  加大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2.4 循环再生方面

  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继续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

  到2020年,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量达到13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3万亿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将国内固体废物回收量由2015年的2.46亿吨提高到3.5亿吨。

  加快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国内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率。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5 进口限制方面

  2018年年底前,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修订《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减少固体废物进口口岸数量。

  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适时提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对走私洋垃圾、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2019年年底前,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

  2.6 税收制度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提出,加快资源税费改革,积极推进清费立税,逐步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研究调整能源消费税征税环节和税率,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探索建立绿色税收体系。

  2.7 交易/许可制度

  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体系。制定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等8个工业行业中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实施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碳排放配额管理。

  到2020年力争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跃、监管严格、公开透明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

  2.8 考核监管制度

  2.8.1 大气十条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

  2.8.2 水十条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2.8.3 土十条

  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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