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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谈奖励评审

2015.4.16

  近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官方网站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以下简称《工作纪律》),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强化对不端行为的查处。

  据悉,奖励办已经以单行版方式分类发送给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参与该工作的各方人员签署《关于遵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承诺书》。

  为此,奖励办有关负责人接受了科技日报专访,对相关规定作了详细解读。

  科技日报:我们注意到,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这次对评审对象、推荐方、评审专家、组织者都强调了纪律要求,具体内容是什么?

  奖励办: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今年针对各奖励活动参与方专门重申了工作纪律,我对具体内容做一些简要介绍。

  针对当年受理的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等评审对象,要求坚决杜绝任何干扰评审的行为。比如: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严禁以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有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物,开展宴请、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针对推荐单位(个人),要求坚决杜绝任何不端行为。比如,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严禁组织或协助评审对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物,开展宴请、旅游、娱乐健身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针对参加国家科技奖各阶段评审的专家,要求坚决杜绝任何评审不公行为。比如:在保密期间不泄露评委身份,不透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接受评审对象及其推荐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物;不接受评审对象或推荐方提供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针对参加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坚决杜绝任何干预评审的行为。比如,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严禁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严禁接受评审对象及其推荐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物;严禁接受评审对象或推荐方提供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发表评价性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向评委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奖励办工作人员严禁参加任何鉴定、验收活动,严禁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项目的评奖。

  科技日报:如何保证这些纪律和承诺书不是一张纸?如果发现违反纪律,会有什么后果?

  奖励办:我们设有专门的督察部门对评审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驻科技部监察局在每个工作节点也会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我们还建立了反馈机制,2014年通过无记名调查问卷的形式,对评委是否受到干扰的情况进行了摸底。在评审过程中也设置专门的评议环节,对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等重要问题逐一讨论。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分类制定了惩戒措施,如有违反,经调查核实后,视问题程度予以严惩,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风气。

  对评审对象而言,一经查实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立即停止有关人员或项目当年参加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依法撤销奖励。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罚。

  对推荐单位(个人)而言,一经查实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立即停止有关项目当年参与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依法撤销奖励。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罚。

  对评委而言,一经查实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立即停止其当年参与奖励评审的资格;同时,视问题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等处理。

  上述人员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参加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的工作人员而言,一经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立即停止其当年参与评奖工作的资格;经调查核实后,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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