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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禁止从业!滥用大树碱,致食品中铝含量超标

2019.5.29

  明知大树碱系三无产品,还将其加入油面中供人食用!日前,福州闽侯县法院宣判一桩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涉案的两名福建省漳州籍男子张鑫、张湖(化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闽侯县检察院提出的闽侯首份食品从业禁止令,也获法院支持,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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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鑫系福州市仓山区某面条制作坊老板、被告人张湖系作坊日常经营负责人,在明知黄色块状固体的大树碱系三无产品,还将其加入制作的油面中销售到市场供人食用,共生产165000斤左右,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50000元。经检测,油面的铝含量为1.20*1000mg/kg,后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油面中的铝含量(1.20*1000mg/kg)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两名被告都是食品生产行业从业者,他们的行为缺乏诚实信用,且未恪守职业道德,对他们二人发出食品从业禁止令,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

  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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