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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31种篡改伪造行为

2016.6.14

  山西省日前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17种篡改监测数据、14种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据悉,《细则》适用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11类环保行为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已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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