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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草案:污染物排放低可享纳税优惠

2016.8.30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29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提出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除此项减半征收的优惠外,草案还明确了五项免税情形:

  ——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的规模化养殖不包含其中;

  ——在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因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发挥出加强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为避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草案提出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对于环保税的征管,草案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为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规范性缺乏等问题,我国自2011年启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及其立法工作。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对于各方争议较大的二氧化碳征收环保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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