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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2013.11.15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联合环境保护部发文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明确将根据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竞争性资金分配,并对项目展开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持续差评的将施以处罚或停止资金扶持等惩处。

  两部门表示,出台《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管理办法明确,该专项资金按照“集中投入、逐个销号”的原则对满足一定标准的江河湖泊通过竞争等方式选取部分予以重点支持,其他纳入储备库,可视情况予以一般引导。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组织竞争,选取部分江河湖泊建立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中央与省政府签署协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专项支持。

  经竞争未纳入重点支持的江河湖泊,以及原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安排的水质良好湖泊,可纳入储备库。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选取部分纳入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中央安排部分启动资金,其余年度依绩效和监督检查结果安排资金。纳入储备库的江河湖泊可继续参加以后组织的竞争。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国家重点支持的江河湖泊中,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持续较差的,中央按照协议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国家一般引导的江河湖泊中,年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较差的,退出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专项资金暂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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