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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6.12.06

  改善河口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大渤海、东海等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防控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海洋。开展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及污染物治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的水体。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治理,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严格禁渔休渔措施。控制近海养殖密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大力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地区围填海活动。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不包括海岛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修复海岸线1000公里。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生态岛礁工程,加强海洋珍稀物种保护。

  第三节 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补充增加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技术体系。自2017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城市和矿产资源枯竭型城市等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城市,要规范、有序开展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长江中下游、成都平原、珠江流域等污染耕地集中分布的省(区、市),应于2018年底前编制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方案。2017年底前,发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方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开展修复成效第三方评估。

  强化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京津冀区域以城市“退二进三”遗留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风险,加大污灌区、设施农业集中区域土壤环境监测和监管。东北地区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轮作休耕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化工、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遗留污染地块为重点,强化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监管。湘江流域地区以镉、砷等重金属污染为重点,对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严格控制农产品超标风险。西南地区以有色金属、磷矿等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导致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为重点,强化磷、汞、铅等历史遗留土壤污染治理。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河池、贵州铜仁等6个地区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第五章 实施专项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以污染源达标排放为底线,以骨干性工程推进为抓手,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推动行业多污染物协同治污减排,加强城乡统筹治理,严格控制增量,大幅度削减污染物存量,降低生态环境压力。

  第一节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工业污染源全面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业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如实申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还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排污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常报警机制,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9年底前,建立全国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平台。

  排查并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各地要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鼓励探索实施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环境保护部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进行通报、挂牌督办。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建立分行业污染治理实用技术公开遴选与推广应用机制,发布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分流域分区域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加大检查核查力度,确保稳定达标。以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玻璃、燃煤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

  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开展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范化改造示范。

  第二节 深入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

  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大减排工程为主要抓手,上下结合,科学确定总量控制要求,实施差别化管理。优化总量减排核算体系,以省级为主体实施核查核算,推动自主减排管理,鼓励将持续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纳入减排核算。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的调度,对进度滞后地区及早预警通报,各地减排工程、指标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总量减排考核服从于环境质量考核,重点审查环境质量未达到标准、减排数据与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显不协调的地区,并根据环境保护督查、日常监督检查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对各省(区、市)自主减排管理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鼓励各地实施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并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推动治污减排工程建设。各省(区、市)要制定实施造纸、印染等十大重点涉水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以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为重点,对电力、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以及重金属等多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对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要公开曝光。制定分行业治污技术政策,培育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

专栏3 推动重点行业治污减排

  (一)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完善中段水生化处理工艺,增加深度治理工艺,进一步完善中控系统。

  (二)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及废水综合利用,强化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完善中段水生化处理,增加强氧化、膜处理等深度治理工艺。

  (三)味精行业。提高生产废水循环利用水平,分离尾液和离交尾液采用絮凝气浮和蒸发浓缩等措施,外排水采取厌氧—好氧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敏感区域应深度处理。

  (四)柠檬酸行业。采用低浓度废水循环再利用技术,高浓度废水采用喷浆造粒等措施。

  (五)氮肥行业。开展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实施含氰、含氨废水综合治理。

  (六)酒精与啤酒行业。低浓度废水采用物化—生化工艺,预处理后由园区集中处理。啤酒行业采用就地清洗技术。

  (七)制糖行业。采用无滤布真空吸滤机、高压水清洗、甜菜干法输送及压粕水回收,推进废糖蜜、酒精废醪液发酵还田综合利用,鼓励废水生化处理后回用,敏感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八)淀粉行业。采用厌氧+好氧生化处理技术,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和中控系统。

  (九)屠宰行业。强化外排污水预处理,敏感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有条件的采用膜生物反应器工艺进行深度处理。

  (十)磷化工行业。实施湿法磷酸净化改造,严禁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新增产能。发展磷炉尾气净化合成有机化工产品,鼓励各种建材或建材添加剂综合利用磷渣、磷石膏。

  (十一)煤电行业。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强化露天煤场抑尘措施,有条件的实施封闭改造。

  (十二)钢铁行业。完 成干熄焦技术改造,不同类型的废水应分别进行预处理。未纳入淘汰计划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全部实施全烟气脱硫,禁止设置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烧结机头、机 尾、焦炉、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

  (十三)建材行业。原 料破碎、生产、运输、装卸等各环节实施堆场及输送设备全封闭、道路清扫等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水泥窑全部实施烟气脱硝,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进行高效 除尘改造;平板玻璃行业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等劣质原料,未使用清洁能源的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硫,浮法玻璃生产线全 部实施烟气高效除尘、脱硝;建筑卫生陶瓷行业使用清洁燃料,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氮氧化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喷雾干燥塔采取脱硝措施。

  (十四)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实施催化再生烟气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硫磺回收尾气,提高硫磺回收率或加装脱硫设施。(十五)有色金属行业。加强富余烟气收集,对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采取两转两吸制酸等方式回收。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进行脱硫。规范冶炼企业废气排放口设置,取消脱硫设施旁路。

  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严重省份实施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方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排放清单,对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减排。开展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专项行动,对无组织排放开展治理。各地要明确时限,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并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以及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城市群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总磷、总氮超标水域实施流域、区域性总量控制。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要实施总磷总量控制,明确控制指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制定水质达标改善方案。重点开展100家磷矿采选和磷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大力推广磷铵生产废水回用,促进磷石膏的综合加工利用,确保磷酸生产企业磷回收率达到96%以上。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和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开展总氮污染来源解析,明确重点控制区域、领域和行业,制定总氮总量控制方案,并将总氮纳入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氮肥、味精等行业提高辅料利用效率,加大资源回收力度。印染等行业降低尿素的使用量或使用尿素替代助剂。造纸等行业加快废水处理设施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营养盐投加量。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生物除磷、脱氮工艺,实施畜禽养殖业总磷、总氮与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控制。

专栏4 区域性、流域性总量控制地区

  (一)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在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较严重的16个省份实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等。

  (二)总磷总量控制。总 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包括:天津市宝坻区,黑龙江省鸡西市,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河南省漯 河市、鹤壁市、安阳市、新乡市,湖北省宜昌市、十堰市,湖南省常德市、益阳市、岳阳市,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辽宁省抚顺市,四川省宜宾市、泸州市、眉山 市、乐山市、成都市、资阳市,云南省玉溪市等。

  (三)总氮总量控制。在56个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或区域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包括:丹东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 市、天津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青岛市、日照市、连云港市、盐城市、南通市、上海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 山市、台州市、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厦门市、莆田市、宁德市、漳州市、泉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惠州市、汕 尾市、阳江市、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和海南省直辖县级行政区等。

  在29个富营养化湖库汇水范围内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包括:安徽省巢湖、龙感湖,安徽省、湖北省南漪湖,北京市怀柔水库,天津市于桥水库,河 北省白洋淀,吉林省松花湖,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乌梁素海,山东省南四湖,江苏省白马湖、高邮湖、洪泽湖、太湖、阳澄湖,浙江省西湖,上海市、江苏省淀山 湖,湖南省洞庭湖,广东省高州水库、鹤地水库,四川省鲁班水库、邛海,云南省滇池、杞麓湖、星云湖、异龙湖,宁夏自治区沙湖、香山湖,新疆自治区艾比湖 等。

  第三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提升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水平,大力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京津冀区域达到95%。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因地制宜、一河一策,控源截污、内源污染治理多管齐下,科学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因地制宜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有条件的应配套建设湿地生态处理系统,加强废水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实现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将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提升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的处置能力。实施船舶压载水管理。

  实现城镇垃圾处理全覆盖和处置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大中型城市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到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40%。完善收集储运系统,设市城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以大中型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大中型城市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避免大拆大建。城市新区以目标为导向,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雨水调蓄与排水防涝设施等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到2020年,能够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土地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0%以上。加强城镇节水,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增加清洁能源供给和使用。优先保障水电和国家“十三五”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发电上网,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达到39%。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至58%以下。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提高城市燃气化率,地级及以上城市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使用散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实施“煤改气”工程,推进北方地区农村散煤替代。加快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带头配套建设,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

  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限制开发和销售高硫、高灰等煤炭资源,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到2020年,煤炭入洗率提高到75%以上。大力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和以其他清洁能源代煤,对暂不具备煤炭改清洁燃料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洁净煤替代。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加快纯凝(只发电不供热)发电机组供热改造,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替代燃煤小锅炉,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到2017年,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第四节 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长江沿线等重要水源地周边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鼓励就地资源化,加快整治“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问题,切实防止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13万个。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和布局,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农业发展。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环水有机农业行动计划。推进健康生态养殖。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开展农膜回收利用,率先实现东北黑土地大田生产地膜零增长。在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重点排放源氨防控研究与示范。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措施,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第六章 实行全程管控,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

  提升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将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严密防控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核与辐射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生态和社会环境危险因素,守牢安全底线。

  第一节 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

  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监管。改进危险废物鉴别体系。选择典型区域、工业园区、流域开展试点,进行废水综合毒性评估、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以此作为行业准入、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基本依据,发布典型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范例。

  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定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形成配套政策、标准和技术体系。开展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初步建立环境健康风险哨点监测工作网络,识别和评估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的环境健康风险,对造成环境健康风险的企业和污染物实施清单管理,研究发布一批利于人体健康的环境基准。

  严格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预警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物毒性、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等监测预警试点。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制度建设。

  加强风险防控基础能力。构建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能定位、能查询、能跟踪、能预警、能考核”的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完善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以及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建设国家环境应急救援实训基地,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信息化建设,增强应急监测能力。推动环境应急装备产业化、社会化,推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第二节 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重点行业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新增产能快速扩张,优化产业布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产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标准,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制定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方案,推动园区清洁、规范发展。强化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监测,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组织开展金属矿采选冶炼、钢铁等典型行业和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典型地区铊污染排放调查,制定铊污染防治方案。加强进口矿产品中重金属等环保项目质量监管。

  深化重点区域分类防控。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制定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分区指导、一区一策,实施差别化防控管理,加快湘江等流域、区域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十三五”期间,争取20个左右地区退出重点区域。在江苏靖江市、浙江平阳县等16个重点区域和江西大余县浮江河流域等8个流域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示范,探索建立区域和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与风险防控的技术和管理体系。建立“锰三角”(锰矿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重庆市秀山县、湖南省花垣县、贵州省松桃县三个县)综合防控协调机制,统一制定综合整治规划。优化调整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国重金属环境监测体系。

专栏5 重金属综合整治示范

(一)区域综合防控(16个)。泰州靖江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温州平阳县(产业入园升级与综合整治)、湖州长兴县(铅蓄电池行业综合整治)、济源市(重金属综合治理与环境监测)、黄石 大冶市及周边地区(铜冶炼治理与历史遗留污染整治)、湘潭竹埠港及周边地区(历史遗留污染治理)、衡阳水口山及周边地区(行业综合整治提升)、郴州三十六 湾及周边地区(历史遗留污染整治和环境风险预警监控)、常德石门县雄黄矿地区(历史遗留砷污染治理与风险防控)、河池金城江区(结构调整与历史遗留污染整 治)、重庆秀山县(电解锰行业综合治理)、凉山西昌市(有色行业整治及污染地块治理)、铜仁万山区(汞污染综合整治)、红河个旧市(产业调整与历史遗留污 染整治)、渭南潼关县(有色行业综合整治)、金昌市金川区(产业升级与历史遗留综合整治)。

(二)流域综合整治(8个)。赣州大余县浮江河流域(砷)、三门峡灵宝市宏农涧河流域(镉、汞)、荆门钟祥市利河—南泉河流域(砷)、韶关大宝山矿区横石水流域(镉)、河池市南丹县刁江流域(砷、镉)、黔南独山县都柳江流域(锑)、怒江兰坪县沘江流域(铅、镉)、陇南徽县永宁河流域(铅、砷)。

  加强汞污染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到2020年聚氯乙烯行业每单位产品用汞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减少50%。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禁止新建原生汞矿,逐步停止原生汞开采。淘汰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添汞产品。

  第三节 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合理配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各省(区、市)应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规划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开展典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价与防控,淘汰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提标改造一批设施,规范管理一批设施。

  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开展全国危险废物普查,2020年底前,力争基本摸清全国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状况。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进口石化和化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打击以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产品名义进口废油等固体废物。继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以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制定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综合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

  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第四节 夯实化学品风险防控基础

  评估现有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开展一批现有化学品危害初步筛查和风险评估,评估化学品在环境中的积累和风险情况。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口,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到2020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强化对拟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最佳可行技术以及相关监测检测设备的研发。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第五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我国是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十三五”期间,要强化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核安全法治进程,落实核安全规划,依法从严监管,严防发生放射性污染环境的核事故。

  提高核设施、放射源安全水平。持续提高核电厂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在建核电机组质量监督,确保新建核电厂满足国际最新核安全标准。加快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改进。优化核安全设备许可管理,提高核安全设备质量和可靠性。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

  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加快老旧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提升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落实废物最小化政策。推进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加强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将核安全关键技术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强化国家、区域、省级核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能力建设。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立国家核安全监控预警和应急响应平台,完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国家、省、地市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第七章 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生态修复

  贯彻“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一节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系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识别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以生态安全屏障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为骨架,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支撑,以国家禁止开发区域为节点,以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为脉络,优先加强生态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建设“两屏三带”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推进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保护好多样、独特的生态系统。推进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重点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和天然植被保护,保障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建设东北森林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东北平原生态安全。建设北方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沙化土地实行封禁保护,保障“三北”地区生态安全。建设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植被修复和水土流失防治,保障华南和西南地区生态安全。

  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深入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继续开展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编制实施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管理,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完善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设施,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系统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与示范。

  第二节 管护重点生态区域

  深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区域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优化转移支付政策,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和考核。支持甘肃生态安全屏障综合示范区建设,推进沿黄生态经济带建设。加快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保护区域内重点野生动植物资源,明显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优先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优化自然保护区布局,将重要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及水生生物、自然遗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和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空缺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重点,建设自然保护区群和保护小区,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国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体系,利用遥感等手段开展监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年监测两次,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年监测一次。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积极推进全国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到2020年,全国自然保护区陆地面积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稳定在15%左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的占90%以上。

  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加强对国家公园试点的指导,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整合完善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森林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保护管理效能。

  第三节 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强化天然林保护和抚育,健全和落实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继续实施森林管护和培育、公益林建设补助政策。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分级分类进行林地用途管制。到2020年,林地保有量达到31230万公顷。

  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强化森林经营,大力培育混交林,推进退化林修复,优化森林组成、结构和功能。到2020年,混交林占比达到45%,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达到95立方米/公顷,森林植被碳储量达到95亿吨。

  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落实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等制度。严格草原用途管制,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草原、开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和统计,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三化”草原治理,防治鼠虫草害。到2020年,治理“三化”草原3000万公顷。

  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退耕还湿试点。在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

  第四节 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大规模绿化国土。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建设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城乡绿地,形成沿海、沿江、沿线、沿边、沿湖(库)、沿岛的国土绿化网格,促进山脉、平原、河湖、城市、乡村绿化协同。

  继续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和规模,在具备条件的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全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规划,稳定扩大退牧还草范围,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建设草原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和改善天然草原生态。

  建设防护林体系。加强“三北”、长江、珠江、太行山、沿海等防护林体系建设。“三北”地区乔灌草相结合,突出重点、规模治理、整体推进。长江流域推进退化林修复,提高森林质量,构建“两湖一库”防护林体系。珠江流域推进退化林修复。太行山脉优化林分结构。沿海地区推进海岸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建设,修复退化林,完善沿海防护林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在粮食主产区营造农田林网,加强村镇绿化,提高平原农区防护林体系综合功能。

  建设储备林。在水土光热条件较好的南方省区和其他适宜地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储备林投资、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储备林建设。在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采取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建设以用材林和珍贵树种培育为主体的储备林基地。到2020年,建设储备林1400万公顷,每年新增木材供应能力9500万立方米以上。

  培育国土绿化新机制。继续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搞绿化的指导方针,鼓励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开展专业化规模化造林绿化。发挥国有林区和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场外合作造林和森林保育经营,鼓励国有林场担负区域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主体任务。创新产权模式,鼓励地方探索在重要生态区域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商品林为公益林的政策。

  第五节 修复生态退化地区

  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加强长江中上游、黄河中上游、西南岩溶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沟壑区固沟保塬工作,推进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加快南方丘陵地带崩岗治理,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加快实施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开展固沙治沙,加大对主要风沙源区、风沙口、沙尘路径区、沙化扩展活跃区等治理力度,加强“一带一路”沿线防沙治沙,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进一步遏制沙尘危害。以“一片两江”(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和长江、珠江)岩溶地区为重点,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到2020年,努力建成10个百万亩、100个十万亩、1000个万亩防沙治沙基地。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绿色矿山。加大矿山植被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1公里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专项整治,强化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广实施尾矿库充填开采等技术,建设一批“无尾矿山”(通过有效手段实现无尾矿或仅有少量尾矿占地堆存的矿山),推进工矿废弃地修复利用。

  第六节 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推进绿色产业建设。加强林业资源基地建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品牌化、特色化、定制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绿色产品的需求。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花卉苗木示范基地,发展一批增收带动能力强的木本粮油、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林业生物产业、沙产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和提升森林旅游休闲康养、湿地度假、沙漠探秘、野生动物观赏等产业,加快林产工业、林业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打造一批竞争力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和示范园区,建立绿色产业和全国重点林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

  构建生态公共服务网络。加大自然保护地、生态体验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开发和提供优质的生态教育、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养老等生态服务产品。加快建设生态标志系统、绿道网络、环卫、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精心设计打造以森林、湿地、沙漠、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花卉苗木为景观依托的生态体验精品旅游线路,集中建设一批公共营地、生态驿站,提高生态体验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

  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普查,稳步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培育与申报。强化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管理,实施遥感动态监测,严格控制利用方式和强度。加大保护投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维护修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完善城市绿线管理。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扩大绿地、水域等生态空间,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城市绿地,推广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开展城市山体、水体、废弃地、绿地修复,通过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实施城市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加强城市周边和城市群绿化,实施“退工还林”,成片建设城市森林。大力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加快老旧公园改造,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功能。推行生态绿化方式,广植当地树种,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发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小镇。到2020年,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

  第七节 保护生物多样性

  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观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调查与评估,建立全国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到2020年,基本摸清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状况。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观测样区建设。对重要生物类群和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开展常态化观测、监测、评价和预警。

  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保护、修复和扩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原生境保护区(点),优先实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开发濒危物种繁育、恢复和保护技术,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和野化放归,开展长江经济带及重点流域人工种群野化放归试点示范,科学进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再引入。优化全国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完善布局并建设一批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建设兰科植物等珍稀濒危植物的人工繁育中心。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监管,开展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及其制品的认证标识。调整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采集、保存、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加强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保护。开展生物遗传资源价值评估,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发掘、整理、检测、培育和性状评价,筛选优良生物遗传基因。强化野生动植物基因保护,建设野生动植物人工种群保育基地和基因库。完善西南部生物遗传资源库,新建中东部生物遗传资源库,收集保存国家特有、珍稀濒危及具有重要价值的生物遗传资源。建设药用植物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野生花卉种质资源、林木种质资源中长期保存库(圃),合理规划和建设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繁育中心。

  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建立部门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电子信息网络系统。严厉打击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构建情报信息分析研究和共享平台,组建打击非法交易犯罪合作机制,严控特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流失。

  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疫病的防护。建立健全国家生态安全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对生态风险开展全面调查评估。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开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价和跟踪监测。建设国门生物安全保护网,完善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严格外来物种引入管理。严防严控外来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与生态影响评价,对造成重大生态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开展治理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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