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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抽查80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 不合格6批次

2017.9.13

  8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7年第2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共抽查了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有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本次抽查依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X)XK16-002《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标准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干态、湿态)、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限速装置、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地面距离、足趾间隙)、鞍座调节夹紧强度(鞍座水平调节夹紧强度、鞍座垂直调节夹紧强度)、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欠压保护功能、过流保护功能、调整装置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天津市万爱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德合力电动车有限公司、乐清市好喜好电动车厂、武汉黄鹤牌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东莞市泉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鑫辰车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的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把立管静负荷、地面距离、整车质量(重量)、最高车速、限速装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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