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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酝酿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

2012.12.27

  用两年时间,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示范,初步建立重点行业环境风险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推广全省污染企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在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企业中,有170多家石油和化工企业入选。这是记者上周末从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的信息。

  陕西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发至各地环保部门、相关单位和保险机构等征求意见的工作已于本月中旬基本完成,目前正在汇总准备上会研究,条件成熟后将正式出台实施。

  据了解,陕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包括重金属企业,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化品企业,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化工、冶金、制药、印染、火电等企业,以及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和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在试点阶段,陕西省将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性招标的形式,确定2~3家保险公司试点承保;建立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调解处理中心,适时建立由财政、相关保险机构、试点企业等共同出资的陕西省环境污染损害专项赔偿基金,专门用于对超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保障的损害责任进行赔偿或补偿。

  《实施意见》就保障范围、赔偿限额、保险服务、承保方式、保险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将用两年时间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示范;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建立健全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基本建立起符合陕西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带来损失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作用。

  根据该《实施意见》,陕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不超过2.3%;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周边敏感区、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上年出险情况等因素,可在该档次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不超过±50%;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7档;参保试点企业将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相应责任赔偿限额,全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为100万~4000万元。

  “化工企业安全事故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以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缺乏商业化运作途径和标准,当事企业赔付有的因此而倾家荡产,最后往往由政府来埋单。”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是大势所趋,企业投入环境污染保险既是落实责任也是责任分担,理赔过程更加快捷、方便,化解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

  当前,陕西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环境污染隐患复杂面广,污染事故频发,严重危及和危害着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和推广,是环境管理手段创新的有益尝试。

  根据试点实施范围,参照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的陕西企业名录和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陕西省环保厅会同陕西保监局拟订了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企业690家。其中,石油和化工企业170多家,涉及石油开采、炼化、石油机械、化肥、焦化、甲醇、氯碱、医药、生物化工等领域。

  对这些试点企业,陕西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将实施资金补贴、优先放贷、纳入企业间绿色供应链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试点。

  “陕西早在2008年就曾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对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应大力加快推广。”陕西省环保产业协会会长李兴民建议,重点污染监控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尽快适应形势要求,尤其是对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可强制推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拓宽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途径,解决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转移新问题,界定责任主体,逐渐推行合同环境服务管理,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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