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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设施通过全面检查 安全性指标达较好水平

2014.1.02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核事故引发了世界性核恐慌。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立即部署对全国核设施开展综合安全检查。通过历时9个月的检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关于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情况的报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近期与中期整改要求已基本落实。

  据了解,此次大检查的结论很明确:我国核电站基本满足已有的核安全法规要求,但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

安全性指标达较好水平

  “我国对能源的刚性需求大,因此,我们必须要切切实实地做改进,提高核电站的安全性,使公众真正能接受核电。”日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总工程师柴国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明了我国保障核电安全的坚定决心。

  “安全首要责任在于业主,我们主要是按照法规要求业主达到标准,业主的自觉性也很高。安全是核电的生命线。如果没做好,一旦被核安全局发现违规现象,可能停堆或者被吊销执照。”

  而经济上的影响更是促使业主自觉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单独一个1000W机组停堆一天,损失就达到100万美元,单从这个角度来说,核电站对自身的管理也必然要很规范。”柴国旱解释说。

  据了解,我国法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全面安全责任,要求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营运单位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我国核电事业起步较晚,在核电厂设计、建造和运行方面较好地吸收了国际成熟经验,具备一定的后发优势。”柴国旱介绍说,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安全标准,制订了比较完备的、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对民用核设施实施了独立的安全审评和监督。

  我国核安全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水平?针对这一问题,柴国旱给出了一个具体的解释,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每年都开展同行评估,对核电站的安全性及经济性等都有一些指标。根据WANO主要性能指标,我国运行核电机组普遍处于国际较好水平,部分机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些机组名列前茅。比如大亚湾核电站的能力因子在国际上就是名列前茅的。

加大投入提高安全级别

  秦山核电厂于1983 年开工建设,厂址标高定为5 米,采用设置防洪堤的方式应对极端情况(最大风暴潮叠加最大天文潮)下可能出现的水淹问题。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追溯性安全审评后,秦山核电厂按照9.51 米的设计基准洪水位,加高防洪堤,同时在堤顶设置挡浪墙,总标高达到9.7米~9.9 米。

  然而,根据杭州湾目前的围垦状况,以及今后20 年的围垦规划可能引起的岸形和水深变化等因素评估,围垦规划完成后,厂址的设计基准洪水位应为10.01米。根据这一新的结论,现有防洪措施将难以应对极端情况。

  “此外,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方面也存在一些小问题。”柴国旱介绍说,福岛核事故以前,大亚湾核电厂和秦山第三核电厂已在对超设计基准事故全面评估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了严重事故管理指南,但秦山核电厂还没制订严重事故管理指南,秦山第二核电厂、岭澳核电厂、田湾核电厂仅具有可以应对某些特定严重事故的规程。”柴国旱说。

  据了解,在事故情况下,对核电站来说,最重要的是导出堆芯余热。福岛第一核电厂之所以发生严重事故,正是因为导出堆芯余热的措施丧失了原有功能。本应将堆芯余热导入海水的系统遭到破坏,导致堆芯余热无法导出。

  “我们的设计要多样化。”柴国旱认为,“不仅要能通过海水系统导出余热,还要有空气系统冷却。比如,广东阳江5&6号项目,这一项目专门设置了一个空冷塔系统(安全壳及乏燃料水池事故后中长期排热系统)。虽然投资上亿元,但为了安全,绝不吝惜。”

  同时,我国已经投入掌握了作为世界第三代核心技术的AP1000,其与国内一般电厂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采取了非能动的安全理念。

  “所谓非能动,指的是这种安全系统不需要动力电源的供应,只是依靠高度差、温度差和蓄压,就能把安全系统调动起来,将相关的冷却剂注入到堆芯中。与常规二代核电厂依赖动力电源供应调动安全系统的方式不同,安全性能有了很大改进,AP1000已经不依赖于应急电力供应。

两个“千分之一”的安全目标

  目前,世界上比较容易理解且普遍接受的核电厂的安全目标是“两个千分之一”:一个是反应堆事故对核电厂附近的个人或居民群体可能产生的急性死亡风险,不应超过由于其他事故而普遍受到的急性死亡风险的0.1%;另一个是反应堆事故对核电厂附近的个人或居民群体可能产生的晚期(癌症)死亡风险,不应超过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癌症风险的0.1%。

  在核电厂几十年的运行寿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派遣监督员常驻核电厂现场,对核电厂的运行状况,运行活动等实施24小时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核电厂异常状况和违反运行规程的情况,提出核安全要求或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

  2012年公布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提出了核安全的2020年远景目标: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力争实现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

  “所谓的‘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指即使由于极端事件导致核电厂发生了堆芯熔化的严重事故,放射性也不会大量释放到环境,事故影响范围不会超出核电厂厂区范围。这是我们对核电‘绝对安全’的一种理解和解决途径。”柴国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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