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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禁止使用14大类食品和食品原料

2009.8.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服务禁止使用14大类食品和食品原料。

  这些禁止使用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主要是违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这样几类食品,例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的食品,或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等。

  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责任主体,更便于执法和监管。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此外,还规定了餐饮服务禁止使用无标签食品或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情况也被禁止。另外,禁止使用添加了药品的食品,但不包括添加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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