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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严格执法如何落到实处?

2015.3.12

  “两会”前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召开媒体座谈会时指出,过去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环保不守法是常态,而今后要把这个常态翻过来,让守法成为常态。守法是底线,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守法,这不是高要求,这是一个底线的要求。

  正在召开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发表观点和看法,为下一步“铁腕治理”环境污染、严格环境执法建言献策。

  环保严格执法,全民更要懂法守法

  “作为环保工作者,我很着急,因为公众普遍认为《环保法》是环保部门的法律,而不是一部人人需要了解、执行和遵守的社会法律。”谈起环境执法工作,正在参加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向记者表示。

  根据多年基层工作经验和环保工作经验,缪学刚意识到,落实新《环保法》最主要的工作,是宣传普及《环保法》,是让全民都可以了解《环保法》,使《环保法》深入人心。如果只是靠执法部门落实《环保法》,《环保法》还是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现实中,公众、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大多数还不了解新《环保法》的内容。“所以,要特别明确,新《环保法》不仅是用来执行的,更重要是被遵守的”。缪学刚说,新《环保法》不是单纯地靠环保部门来执行,更是所有人需要遵守的法律。要执行和遵守,就需要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就如同交通法规,只有交警知道是不够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和行人都需要了解交通法规,不仅要了解交通法规,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果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可以自觉遵守法律,即使没有交警,交通秩序也会很好,如果有人知法犯法,那就将受到严惩。这个道理用在新《环保法》上是一样的。

  缪学刚同时表示,实施新《环保法》,肯定不能百分之百的杜绝地方保护、降低环保门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发展等情况的发生,以后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但是要求我们发现一起就应该依法查处一起,这样既保护了环境,又促进了公平竞争。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公共监督

  “以目前的《环保法》规定来讲,除了环保部门的执法之外,我认为舆论的监督非常重要,如果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强,那么就会使环保部门的执法更加容易,相对的执法环境也就变得更好。”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向记者表示,另一方面,一定要鼓励公益诉讼,利用公众的力量迫使企业遵守环境法规,改善环境质量。

  对此,不少地方已经积极开展了探索和实践。山东省潍坊市去年11月下发的《潍坊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就对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了奖励,其中适用于有奖举报的工业企业违法行为,涵盖了新《环保法》中的多种环境违法行为。此举为新《环保法》的落实和实施注入了新的活力。

  2000年在全国首先设立有奖举报制度的浙江省富阳市,14年来已累计查实违法企业1860家(次),罚款1650万元,兑现举报奖金360余万元。

  “公众监督的前提应该是信息公开制度。”吴青说,因此她同时建议要加大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因为没有信息公开,所以公益诉讼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就很难进行,公众监督也就很难实现。

  新修订的《环保法》已经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论述,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其进行细化,对于之前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等问题,并对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光有严格的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大家齐心协力执行。

  她同时指出,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也非常重要。新《环保法》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要求政府、部门、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为公民个人、组织参与环境监督提供程序便利。

  用环保警察加强执法,需要探索过程

  2014年10月,安徽首支环保警察队伍——铜陵县环保警察被撤销。从成立到撤销,前后不到半年时间。与此同时,2014年10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挂牌成立。

  近年来,全国先后有15个省市成立了环保警察队伍,且有5省在省级层面试水了环保警察,同时,也有一些地方的环保警察被撤销。

  环保警察的设立与环境执法之间关系若何?在新《环保法》实施元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争议。

  “我国现在设有铁路警察、海关缉私警察、交通警察、林业警察等,为什么不能有专职的环保警察呢?”全国政协委员潘晓燕表示。

  近年来,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局部有所改善,但总体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污染屡禁不止,原因看似在企业或在环保部门,其实根源在执法机制不够健全。潘晓燕认为,“要解决好当前这些环境问题,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建立有效的环境执法机制,更有效地遏制环境犯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政府环保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潘晓燕建议,设立环保警察专职化制度,提高环境执法部门的职能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警察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一种形式,新《环保法》授权的拘留权力只有公安部门拥有,而其他行政部门没有这项权力,所以从这个方面说,有些国家设立了环保警察。”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吕忠梅说。

  “目前有些地方在积极试点环保警察,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使环境执法更加专业,我感觉这是个好事情。”专业从事法律事务的吴青认为,“除了专业性,威慑性会更强。”

  “环境保护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至于有些人会担心的环保警察执法过程中环境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我认为不会出现。”吴青解释说,这就好比目前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有很多是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互联网的犯罪问题等,也有专门的警察进行侦破,而这些警察的另一个身份可能是网络专家,也可以有较高的环境专业技能。环保警察设立后,一旦发生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由于平时的学习和积累,肯定比一般警察更加专业。

  “环保警察具有较高的独立执法性,负责侦办所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犯罪案件;参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析、研究环境犯罪信息和规律,制定预防、打击对策;查处违反国家规定运输、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等长效机制;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线索等。”潘晓燕做出进一步解释。

  但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钟勤建有不同的看法:“成立环保警察队伍,如何与环保部门的执法队伍协同形成合力是一个问题。”他认为,目前环境执法队伍的能力还很弱,所以应该先考虑把环保队伍做强,下一步再考虑环保警察的设置。

  “目前的环境问题,绝大多数还是行政违法问题,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少数。”钟勤建强调,如果真出现触犯刑法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自然会介入。所以,“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才是关键问题。”他同时表示,环境执法专业性较强,要求公安在短时间内掌握环境专业知识是不现实的。

  “我不赞成设立环保警察。”缪学刚的态度则更为直接,每方面的工作都重要,那么每个部门都要成立警察队伍吗?新《环保法》颁布实施,法律已经很清楚,如果有触犯法律的环境行为,那么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就会介入,主要问题还是将现有的法律学习好、执行好、遵守好。

  吕忠梅认为,否需要成立环保警察队伍,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要研究清楚环保警察到底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环保警察如何处理环境刑事案件,以及与日常的治安管理如何协调,这些都要有一个探索的过程。“是否马上全面推广,我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执法队伍能力不足,是当前最大短板

  “环境执法队伍能力不足,是目前环保队伍里面目前最大的问题。”每年的全国“两会”上,一谈及环境执法,不少人大代表就会提出这个问题。

  的确,队伍能力建设一直是环保系统的薄弱环节。不过,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能,引入了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明确了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不久前,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在经费、装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保障环境执法需要。今年的人代会上,来自环保系统的人大代表就此展开热议,纷纷强调环保队伍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的细节。

  “全国普遍的现象是,在职能配置上,环保机构的市县两级健全。”缪学刚向记者分析当前的队伍状况,但某些市县的环保工作人员一个人要做好多件事,不能精细化。比如,某个县级环保局只有十五六个工作人员,一个股可能要对应上级部门的多个处、多个司,忙不过来。在专业素养方面,很多县一级环保局很难招到环保科班出身的大学生,而环保又是“技术活”,执法不能靠“听、看、摸、闻”,必须要用专业指标、数据说话;而在乡镇一级,环境管理更加缺失,要继续加强。

  “目前环境执法队伍的能力还很弱,”钟勤建也有同感,人员数量、队伍素质、专业装备可能还不能适应新《环保法》的要求。不少地方,环境执法人员还“没法识别”,四川就出现过执法人员夜间到企业执法时被保安殴打的情况,“原因就是人家不知道你是干什么的”。

  还有另外一个现象也需要尽快改变。钟勤建指出,由于地方各级环保工作人员人数不足,层层借调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省厅借调市局、市局借调县局工作人员,这就让本来肩负监管企业数量最多的县级环境执法人员的人数更少。

  对于这些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环保厅厅长陈蒙蒙建议,在严格遵守国务院“约法三章”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省、市、县三级机关精简的人员编制,或内部调剂一部分编制,直接充实到基层环境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设置独立的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监管人员,切实做到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强化环境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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