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比色计通用技术条件
光电比色计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电比色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愉、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用光电比色原理进行分析的实验室仪器(以下简称仪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423.4一1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5 11606.14一1989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低温贮存试验
GB/5 11606.15一1989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高温贮存试验
GB/5 11606.16一1989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跌落试验
GB/5 11606.17一1989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碰掩试验
GB/5 12519一1990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3 要求
3.1 正常工作条件
)a 环境温度:5℃一3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 58%;
)c 电源电压二220v士22v;
)d 电源频率 :50比士0.SHzo
3.2 外观
3.2.1 仪器应能平稳置于工作台上,外观清洁,无划痕;各紧固件均应紧固良好;各开关、旋钮均能正常工作;电缆的接插件应紧密配合接触良好。
3.2.2 滤光片能正确定位。
3.2.3 仪器指示器应显示清晰,刻线、数字粗细均匀,指示线宽度不大于刻线宽度,井应与刻线平行,摆动时不应有卡针现象。
3.2.4 仪器工作时,光源发光应稳定,无闪耀现象。
3.2.5 比色皿光洁,无划痕、斑点、裂纹,不得出现漏液现象。
3.3 稳定性
3min内仪器漂移引起透射比变化应不大于 1.5%T。
3.4 电压变化影响
当工作电压在交流198v一242v内变动时透射比的最大变化不大于1%To
3.5 线性误差及灵敏度
3.5.1 在0.1A—0.8A吸光度范围内,线性误差应不大于表1的规定。
如果仪器的吸光度范围较0.IA一0.SA宽时,其产品标准应规定超过这一范围的区域内的线性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