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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怎么查 查什么

2016.5.25

  为了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全面检查本市所有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含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点检查“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等主体责任的情况。

  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领域

  在种植环节,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企业资质、人员管理、生产条件、投入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测、产品加工及包装标识管理,以及其他影响农产品安全的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在农业部和市级例行监测中多次出现禁限用农药超标的,予以取缔。对现场发现存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停产整改:未制定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有资质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情节严重的;未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培训员工,拒不改正的;未记录田间档案,拒不改正或伪造田间档案记录的;产品上市前未进行自检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情节严重的;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假冒、伪造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的;未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情节严重的;产品加工、贮存、运输不符合相关规定,拒不改正的;或使用的添加剂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工作,情节严重的。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改正:未制定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混乱的;

  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有资质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未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的;未按规定培训员工的;未记录田间档案或未保存两年的;产品上市前未进行自检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或冒用、转让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的;未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的;产品加工、贮存、运输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使用的添加剂不符合规定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加工工作的。

  食品生产领域

  依据《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标准,重点检查企业资质、人员管理、生产条件、原料管理、成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一致性审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管理,以及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无照生产食品的,予以取缔。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吊销许可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情节严重的;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仍拒不召回,情节严重的;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情节严重的;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情节严重的。

  食品销售领域

  重点检查主体资格、健康管理、销售场所设施设备、销售行为、过程控制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无照销售食品的(法律规定无需取得营业执照的除外),予以取缔。对食品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的;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的;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销售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食品销售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

  餐饮经营领域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旅游景区、商业区、学校、工地、集贸市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路生活区、城郊结合部周边的餐饮经营场所。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予以取缔。对存在以下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餐饮服务经营的;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超范围经营的;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规定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病死牲畜肉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的;采购或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的;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以落实《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依法经营为主要内容,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取缔、吊销许可: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

  对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实行挂牌督办:超出许可范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中关键项目不合格或重点项目不合格大于3项的;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情节严重的;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情节严重的;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情节严重的;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

  进出口食品领域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重点检查从事进口食品(进口肉类、进口食用植物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销售企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取缔:销售产品来自非准入国家或国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未加贴中文标签的。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停产整改:进口产品标签不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的;无法提供销售商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改正: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填写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针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取缔: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的。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停产整改: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药品生产领域

  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行政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标准执行、质量控制、原辅料管理、成品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处方投料、中药制剂是否违法添加、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严格执行供应商审计制度、成品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储存运输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对无证生产药品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严重缺陷项的,收回GMP证书。对存在主要缺陷项多于3条及一般缺陷项多于10条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主要缺陷项少于2条及一般缺陷项少于10条的,责令限期整改。

  药品流通领域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市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以疫苗、血液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冷藏冷冻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等为重点品种,重点检查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收货与验收、运输和储存等情况,严厉查处“挂靠”、“走票”出租、出借证照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企业特殊药品流弊现象。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房的管理力度,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合规及不良反应报告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四条“情节严重”情形,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的;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的;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的;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的;购销药品的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的。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

  以生产《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天津市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品种的企业为重点,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生产条件、产品结构组成、主要原辅材料(组分)、生产工艺、产品说明书、包装和标识标签、经营资质、购进渠道、人员与培训、设施设备、贮存运输条件、不良事件监测、植介入类产品追溯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由市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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