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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拟制定《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赔偿办法》

2014.10.14

  记者今天从国家海洋局获悉,该局正拟制定《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赔偿办法》,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影响其他部门、企业和个人依法提出的其他索赔要求。

   据了解,国家海洋局近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赔偿办法》;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服务效能;颁布《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推动海洋保护区发展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会议指出,近年来,随着沿海经济社会发展,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事件频发。虽然前期各级海洋部门已经成功开展了一些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但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依然存在重要事项缺乏专门规定,索赔程序步骤不相统一等突出问题。制定出台《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赔偿办法》,通过实施索赔追究污染者责任,修复恢复受损海洋生态,既是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局“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职责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以民为本、落实环保为民的重要行动。办法重点围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索赔内容、索赔主体、索赔途径、保全措施、信息公开、赔偿金用途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会议强调,经过多年发展,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但与海洋事业发展需求相比监测能力仍然不足,为提升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服务效能,迫切需要加强海洋站监测能力。要将强化基层海洋站监测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十三五”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体现一站多能,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服务效能。

   会议提出,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层次分明、类型多样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管护效果亟待加强,颁布《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很有必要。《指南》要为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保护区各项功能提供有效指导,同时要严格遵循禁止新建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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