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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适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并不轻松

2015.1.3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显著加严了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国家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一新标准。对于水泥行业来说,只有加强技术创新,推动转型升级,才能适应新标准,抢占未来市场。当前,正处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旧标准实施过渡期,新旧标准矛盾凸显。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日前进行的东北三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调研发现,在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比如,部分水泥熟料生产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约15%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未履行环保手续,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85%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头和27%的窑尾仍然使用电除尘设施,难以达到新排放标准。15%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未建设烟气脱硝装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将无法达标排放。部分企业在石灰石开采中未严格落实防尘抑尘、生态恢复要求,导致矿区扬尘严重、生态恶化等。

  而尤为突出的问题是,新标准实施中面临较大的经济和技术压力。

  一是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和运行费用不菲。大部分水泥熟料线窑头和一定比例的窑尾仍采用静电除尘器除尘,新标准执行后将无法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需要进行改造。东北三省需要改造的生产线约有76条,改造费用约5亿元。而烟气脱硝运行增加的成本约为4元/吨~5元/吨熟料。按产能发挥率70%计算,年产熟料6083万吨,年增加运行费用2.7亿元。东北三省水泥熟料产能占全国比例为5%,可以预见,全国为执行新排放标准投入的改造费用将达到100亿元,年增加运行费用超过54亿元。

  二是烟气脱硝工艺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烟气脱硝可以减少NOX排放,减轻对空气的污染。然而,目前采用的脱硝工艺主要为SNCR,面对400mg/m3以下的氮氧化物排放指标,其技术成熟度和操作稳定性欠缺。部分地区对企业NOX排放浓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烟气脱硝后排放浓度低于200mg/m3。然而,由于SNCR烟气脱硝工艺本身具有局限性,NOX浓度降低必然需要喷氨量大幅提高,势必造成氨逃逸的二次污染,并且随着指标提高,脱硝的经济性急剧降低。

  三是在环境标准实施过渡期间,运行脱硝设施和未建脱硝设施企业之间市场竞争有失公平。对于现有企业来说,距离新标准实施还有近半年时间,部分企业已经按照新标准运行脱硝设施,增加了4元/吨~5元/吨的熟料成本,而其他未建脱硝设施的企业不存在脱硝成本增加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调研也发现,地方政府对节能工作支持力度不够。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机组,既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又能减少企业从电网的购电量。同时,电厂燃煤消耗量的减少,也减少了各类污染物排放量。目前,东北三省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建设比例较低,仍有28条生产线未配套建设余热机组,合计产能为2238万吨/年。由于东北三省窝电严重,个别省份对水泥熟料窑余热发电机组建设支持力度不足。虽然国家对此有要求,企业配套建设意愿非常强烈,但是真正上项目时却遭遇重重阻力,相应支持政策缺乏。并且,机组建成发电后虽然只并网不上网,仍然要按上网电量收取相应管理费。

  此外,生活垃圾、剩余污泥协同处置推进困难。水泥熟料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剩余污泥,技术上比较成熟。一条4000t/d熟料生产能力的生产线,每天可处置80%含水率污泥200t~300t,处置生活垃圾200t~300t。目前,由于水泥行业产能总体过剩,多数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转型意愿强烈。然而,目前东北三省只有两条协同处置剩余污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还没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生产线。

  究其原因,就在于建设生活垃圾或剩余污泥协同处置设施需要投入。一般来说,配套建设4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设计处置可燃性生活垃圾200t/d能力的设施,需投入1亿元左右。同时,日常运行也需要一定费用,每吨处置费用约150元,并需要保障原料有效、持续供给。各地目前在经济、环境政策方面未给予支持,处置费用也距离处置成本有较大差距,使得这项工作无法有效推进。

  针对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急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支持力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和剩余污泥协同处置,以有效推动水泥行业转型升级。

  首先,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目前水泥行业市场竞争态势已经趋于平稳,水泥行业企业投资和市场扩张趋于理性。尤其是东北地区市场领军企业布局已经基本完成,市场集中度已达到71%,已经具备了通过市场手段、市场机制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条件。在此背景下,应全面放开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

  其次,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和执法。今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开始施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进一步明确。地方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应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查处,倒逼违规产能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退出,加快水泥熟料行业的优化调整。

  第三,加大对节能和环保企业的支持力度。水泥作为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国家应对其节能减排给予必要的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应全面放开对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的限制,减少已建生产线配套建设余热发电机组的手续环节。相关部门应探索在水泥行业推行节能减排领跑者制度,通过对节能减排先进企业进行财政、税收等各方面的鼓励和支持,鼓励企业自行开发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逐步提高行业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行业结构。参照环保电价政策,对积极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并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按照污染治理设施改造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改造补贴,按熟料产量给予一定的环保补贴或者给予免税政策支持。

  第四,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和剩余污泥协同处置。地方政府应积极转变观念,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并通过出台免税、补贴企业设施建设资金及适当处置费用等多种方式,鼓励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的协同处置。这样既可以促进水泥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又可以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达到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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