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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2011.12.29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文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重点更加突出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建立健全资金引导、示范引导、政策引导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引导更多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促进专项资金取得更大成效。

  中央财政2008年起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至2011年底,共安排了80亿元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通过对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共带动地方投资97亿元,对1.63万个村庄进行了整治,受益人口达4234万人。

  《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明确,在“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规模将继续大幅增长,支持的重点更加突出,支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确保“以奖促治”政策取得更大成效。到2015年,全国要完成6万个建制村(占全国总数的10%)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建成一大批国家级生态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使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庄基本得到治理,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农民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升,有效推动农村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污染减排、环保宣教等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原则,在专项资金管理体制中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将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强调地方财政要和中央财政共同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共同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面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指导意见》在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原有的“责任制、报备制、农民参与制、公示制、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基础上,引进了3项新的制度:一是项目库制度,加强项目储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并结合财力可能,核定对各地的专项资金补助规模,提高了专项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科学性;二是监督检查制度,每季度在全国范围内通报示范省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强化过程监督,同时加强项目验收和环境成效评估工作,强化成果考核;三是资金奖惩制度,实行项目储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成效与预算安排联动,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资金效益显著的地区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录: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1]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促进“以奖促治”政策取得更大成效,推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职责,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建立资金引导、示范引导、政策引导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力度,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同时,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中央引导,地方推动。推动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将工作重心下移,中央重在政策引导,工作职责主要在地方政府。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作为重点支持范围。

  集中投入,连片整治。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地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上的优势,选取合适的环保适用技术和运行管理模式,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三)主要目标。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到2015年,全国共完成6万个建制村(占全国总数的10%)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建成一大批国家级生态示范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使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庄基本得到治理,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明显提升,有效推动农村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污染减排、环保宣教等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十二五”期间,应着重完善农村环保资金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范围,加快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进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份,要在巩固试点示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连片整治实施范围、提升连片整治实施效果;非示范省份应积极开展连片整治试点。

  地方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及财力状况,建立稳定的农村环保资金渠道,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积极配合专项资金投向,并切实保障项目前期经费、组织实施经费以及考核验收、监督监测、成效评估等工作经费。同时,地方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同国土、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等涉农部门加强协调沟通,鼓励和支持其他涉农资金与农村环保资金整合,集中投入综合整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激励和监督手段,不断促进资金管理机制创新

  (一)优化预算安排。为进一步强化地方职责,充分调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十二五”期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各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财力可能,核定对各地的资金补助规模,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的创建。各地在资金补助规模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自主选择项目,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各地报备的实施方案是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预算执行跟踪与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示范省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督查和专项资金核查,强化过程和结果监督;加强项目验收和环境成效评估,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工作机制。

  (三)完善奖惩机制。实行项目储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成效与预算安排联动;鼓励农村污染防治项目适用技术和工艺的研发及推广,引导国家重大环保科研成果的示范试点应用;推动管理创新,对采取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一体化模式的项目进行补助(奖励);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对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补助(奖励)等。

  地方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各项制度,认真执行责任制、报备制、参与制、公示制等制度,建立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付资金的县级报账制度,完善项目招投标制度,建立专家审查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的项目审查机制。要不断推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督促检查、审计监督、考核验收等手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认真谋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组织编制“十二五”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区域、治理重点内容、预期治理成效等,提高连片整治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连片整治村庄原则上从实施方案中选取,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合理确定连片整治布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区域要按照国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的“以奖促治”政策优先实施范围要求,保障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水环境安全,并结合当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重点工程确定。为进一步突出治理成效,在具体项目布局时,要将三个方面的村庄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一是《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确定的“问题村”;二是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纳入减排范畴的村庄;三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所确定重点流域优先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

  (三)科学选取治理方式和技术模式。在收录本地区科研院所和环保企业研发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对区域性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实行连片整治,因地制宜,科学选取适宜不同自然生态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低成本、高效益、便于运行维护的农村环保治理方式和实用技术。

  (四)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适时掌握项目申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等情况,提高项目管理的计划性和科学性。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按国家、省、市、县四级(省直管县除外)权限建立项目库。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做好项目储备,动态更新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运行维护情况。

  (五)建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长效机制。项目布局时,要预先考虑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问题,包括运行维护方式、资金解决渠道等;实施方案制定和污染防治技术选取时,既要考虑建设成本问题,还要考虑运行维护成本和难易程度;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办理资产移交,结合本地区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权限划分,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健全设施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财政补贴、村镇自筹、收取费用等方式解决运行维护资金。鼓励开展集中运营和委托第三方运营,促进设施运行维护的专业化、市场化。

  五、采取综合配套措施,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示范引导。“十二五”期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通过重点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促使各地积极探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建成一批符合本地区自然生态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示范区,不断总结经验,为本地区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等,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

  (二)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农村主要水污染物及农业源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通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促进农村地区污染减排,调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积极性。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和投融资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科技支撑。通过规范制定、资质管理、信息收集以及技术示范推广等,规范项目建设,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引导推动农村环保技术开发、设备制造、技术服务、设施运营等农村环保产业发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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