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外设备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和技术支持体系;

  (3)产品所属厂家和其授权代理商均可投标。若代理商投标,需出具所投主要产品所属厂家的授权书,同时相关厂家失去其所授权产品的投标资格;(主要产品为酶免设备、测序及细菌真菌分析系统、光谱能谱设备)(产品所属厂家包括其在国内的独资公司。接受产品所属厂家代理商的转授权,但需提供上述代理关系的证明)

  (4)产品厂家同一包授权参加投标的代理商不得超过一家,若授权两个(含)以上代理商,则所有的授权及其投标文件均无效;

  (5) 1、2包所投产品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合格来源国。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