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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生态补偿机制亟待完善

2013.3.27

  生态补偿是眼下的一个热门词汇。国家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专节论述,强调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1983年,云南省对磷矿开采征收覆土植被及其他自然环境破坏恢复费,这是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较早探索。近年来,云南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实施了生态补偿机制,但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凸显的当下,建立完善、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迫在眉睫。

  ■对于保护行动和保护付出,缺乏必要的、足够的生态补偿机制

  云南有着丰富而独特的自然资源,在全国主体生态功能区划中,云南省属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没有优化开发区。在国家战略发展定位上,云南是“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

  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云南开展了许多工作。云南大学生态所所长欧晓昆教授介绍说,云南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在国内居于前列,先后建立了180多个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同时,云南制定了许多政策和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云南省环保厅厅长王建华说:“2008年以来,云南省先后制定了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丽江宣言》、《腾冲纲领》和《版纳约定》,持续开展以滇西北、滇西南为重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累计投入资金近70亿元,实施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工程,建成中国第一个国家级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立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成立了云南生物多样性研究院。创新保护模式,积极探索和创建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国家公园试点——普达措国家公园,并成为中国首个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

  欧晓昆指出:“我们也面临很多困难。”他说,资金不足是一个问题,认识不够也是问题。此外,一些政策也还存在缺陷,例如对于保护行动和保护付出,仍然缺乏必要的、足够的生态补偿机制。

  ■在做好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地方经济做出了巨大牺牲,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立足于良好的生态环境禀赋,云南在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的建立上进行了一些尝试。

  近年来,玉溪和大理两地政府做了大量保护工作,使抚仙湖至今保持着Ⅰ类水质;洱海近年来整体保持了Ⅲ类水质,是中国城市近郊保护最好的湖泊之一,创造了全国闻名的洱海经验。

  在这其中,玉溪关闭了抚仙湖沿岸大量污染企业,实施“三退三还”。地方经济,尤其是沿岸澄江和江川两地的经济做出了牺牲。为保护好洱海源头,洱源县在招商引资、农业发展等方面都做出了让步,地方经济发展却相对滞后。

  在做好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地方经济做出了巨大牺牲,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洱海流域和抚仙湖流域地区既要保障流域生态安全,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同时沿岸和上游地区又是相对贫困的地区,因此这些区域在发展经济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中矛盾十分突出。

  近两年来,云南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纷纷以提案议案的方式建议,要结合本省实际,选取试点探索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由环保、水文、财政等部门组成专门机构,制定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将牛栏江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牛栏江保护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国际保护资金

  近年来,国内外对云南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云南省既要承担起国家和全球的保护责任,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又要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改变贫困落后现状。云南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双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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