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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基因食品标示制遭质疑 或产生寻租空间

2015.4.27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4月24日出台,其中第69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根据新法,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但是,对于上述规定的可行性,质疑声音渐起,原因是目前从法律定义上“转基因食品”概念没有规定。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最大可能是陷入有法难依的尴尬境地。

   原卫生部曾经出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进行标注。但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1日废止。目前,只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但仅规范了转基因生物的标识。

   实际上,上述两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标识都是“零容忍”,采用“包含既标注”的原则,即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加入转基因产品,都要标识。从目前已有经验看,“零容忍”的转基因强制标识制度不具经济上的可操作性,如果严格执行“包含既标注”,那么中国一夜之间会冒出许多需要标识的转基因产品:市面上的木瓜九成以上是转基因的;很多进口食品、可乐等饮料中都含转基因玉米成分;用转基因大豆油制作的食品、烹饪的菜肴等都应该标识。

   而且,标识将产生成本,消费者很快就会尝到食品价格抬升的后果。欧盟和日本早前在转基因标识上都遇到过相同问题,应对的办法就是不断修改标识法,放松监管标准。根据原中国农科院水稻所生物工程系主任王大元统计,目前全球约有90个国家制定了转基因标识法。其中,美国、阿根廷无需标识,欧盟含转基因成分0.9%以上需要标识,日本、韩国各为5%、3%以上含量需要标识。

   美国至今未强制要求转基因标识。在美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标识问题归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FDA的观点是,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物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即“实质等同”原则,没有必要给转基因食品贴标签。因此,即使有些国家实施转基因标识,也不意味着转基因产品有安全性问题,而主要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为出发点。

   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同时,不应留下选择性执法和监督的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担忧,将来就会出现选择性执法,监管部门想查谁就查谁,企业之间不正常竞争也可以钻这个法律空子。

   未来,中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应该进行调整,“零容忍”难以为继,出路有两条,要么限量标识,要么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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