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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不规范商场尴尬遭索赔 消费类维权案九成达成调解

2015.8.24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昨日(8月22日) ,记者从蓬江区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消费类维权案件11件,其中,商场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被起诉的案件有5件,网络商家作为被告的有6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加强调解,调撤率达90%。

   6月29日,市民黎某在市区一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的黑加仑提子和桔子类饮料各10罐,共计花费420.4元。其回家食用后感觉异常,发现该商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起诉至蓬江法院,要求商场退款并付10倍的赔偿金。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不能证明黎某是为了牟利目的而购买问题产品,同时指出黎某未能妥善保管商品,导致法院无法对涉案商品进行核实,存在一定的举证瑕疵。经过承办法官的引导,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因黎某已自行处理涉案商品,无法退还购货款,商场向黎某赔付购货款5倍的赔偿金共2102元。

   【法官说法】

   买到不合格食品可索赔十倍支付款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法官提示,销售者在进货时,除检查产品质量外,还应认真审查产品包装及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消费者在遇到问题食品需要维权时,应妥善保存好问题商品,提交法院进行核实,必要时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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