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试验机测试系统允许误差和相对分辨力
材料试验机测力系统允许误差和相对分辨力:
1.试验机使用前,预热时间不应超过30min,在15min内的零点漂移应在满量程的±0.2%以内。
2.示值相对误差(q)的大允许值为±1%;
3.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b)的大允许值为1%;
4.零点相对误差(fo)的大允许值为±0.1%;
5.材料试验机力指示装置的相对分辨力(a)为0.5%。
6.力指示装置应能实时、准确地指示出施加在试样上的试验力值。
7.材料试验机应能准确地指示出试样破碎时或卸除试验力之前的大试验力值。
8.材料试验力保持时间应不少于30s,在此期间内力值示值变动范围不应超过试验机大试验力的0.2%。
9.材料试验机测力系统应具有标定值校正、调零的功能,在卸除试验力后或所指示的大试验力消失后,力的示值应回零位。
10.材料试验机应采用电子测力方式,根据需要力的测量单位可具有力的信号输出接口和打印设备相联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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