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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环保法面前,别玩“污水”挑战

2015.1.26

  “污水委托人家处理后,难道就与自己无关了?不是这么回事!”昨天,柯桥区环保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浙江四达印染厂委托“新国富”环保公司处理污水,本身没有错,但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方,需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不能放任不管。(《绍兴晚报》1月23日报道)

  从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向污染宣战”誓言到地方“五水共治”的关键决策;从立法层面的新环保法实施到配套司法的公益诉讼机制逐渐健全……种种背景之下,以偷排污水的侥幸,挑战依法治污的刚性,在最严环保法面前玩“污水”挑战,只能自食其果。

  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绍兴首例被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被处罚的浙江四达印染厂不免成为一个并不光彩的角色,这种角色着实类似于评书中常讲的“拿来祭旗”。而比给新环保法祭旗悲催角色更让人不忍直视的是违法成本:其一被责令停产整治3个月;其二被作出高限的经济处罚;其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首罚“祭旗”,其他企业不能看戏。据了解,目前柯桥区约有30%的印染企业与四达印染一样,将污水治理委托给了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这其中有多少存在像四达企业一样“委托便不管”的思维?倘若因为被委托环保公司的排污职工违规操作,或者自身排污设备发生一次故障或事故,再来一个主体追责,代价又将何其惨重?

  因此,相关企业必须引以为戒:首先应展开定期自查,一查污水池的配套设施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故障;二查应急集污池是否足够负担巡查周期时间内的满溢。其次应做好应急预案,保持与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的良好互动,在发现相关事故后及时报告,争取第一时间得到专业处理,最大程度降低污染指数。

  不可忽略的是,相关企业应强化对环保公司的考察,在与其签订的委托治理污水合同中,应列明污水处理不当所导致的经济责任按照系数由环保公司承担,在转移污染治理工作的同时将污染责任后果同步转移,藉此强化环保公司的责任意识,避免再出现由于环保公司职工培训不当、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的污染主体责任。

  本应治污的环保公司,却变成向印染厂“泼污”的罪魁祸首,类似“四达”的委托企业不免要诚惶诚恐,更不免要引起当地环保部门重视:其一其环保资质是如何获取的;其二应当如何处理类似的直接责任企业;其三如何建立完善的环保公司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若对直接责任主体把关不严,或许难免再出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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