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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立法保护剑江河流域

2015.3.30

  在近日召开的贵州省黔南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通过审议,草案确立每年3月22日为剑江河保护日。

  草案要求,保护剑江河流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剑江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用于剑江河流域保护治理。

  草案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炸鱼、电鱼、毒鱼和设置拦河渔具及沉置船舶;禁止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设施。

  根据草案要求,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不得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不得采砂、采矿、采石、取土;不得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草案明确了剑江河河道保护和治理、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以及饮用水源和特殊水体保护等内容。草案的通过将推动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障都匀市用水安全,促进流域内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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