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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至宁波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

2022.11.01

名  称

关于新建南通至宁波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2-00401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2-10-25

  文  号环审〔2022〕162号

  主 题 词

关于新建南通至宁波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南通至宁波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发改函〔2022〕3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位于江苏省和浙江省境内,包括正线及相关工程。正线起自江苏省南通市既有南通西站,总体向南经江苏省苏州市和浙江省嘉兴市、宁波市,接入宁波市宁波站。正线全长310.027公里(利用段共计9.073公里,新建段长300.954公里)。正线按高速铁路标准建设,为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设计速度为350公里/小时。正线运行列车对数近期(2035年)预计为79对/日至116对/日,远期(2045年)预计为95对/日至145对/日。相关工程包括苏州地区、嘉兴地区、宁波枢纽等配套实施工程,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至160公里/小时。正线设车站10座,其中,新建4座,改建5座,利用既有1座。新建苏州北动车所、改扩建宁波(邱隘)动车所。新建牵引变电所5座。

  该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基础〔2022〕1159号文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声环境、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经过苏南沿江平原城市化和区域开发生态敏感区、苏锡常都市群城市生态功能区、阳澄-淀泖湖群水乡古镇景观保护生态功能区、嘉兴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农业生态功能区、杭嘉湖平原城镇发展与农业生态功能区、杭州湾海域港口发展与渔业资源保护生态功能区、杭州湾南岸湿地保护与滩涂养殖生态功能区、宁绍平原城镇发展与农业生态功能区,分布有森林、灌丛、湿地、草地等植被类型和野大豆、珊瑚菜、黑脸琵鹭、白腰杓鹬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项目经过太湖流域水系,穿越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工程建设可能会破坏部分植被和惊扰部分野生动物,并对沿线水生生态、湿地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项目跨越的杭州湾分布有主要经济鱼类“三场一通道”,南岸滨海湿地资源丰富,工程实施可能会对鸟类生境、渔业资源等产生一定影响。

  (二)噪声及振动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各类声环境敏感目标344处、环境振动敏感目标227处。受既有铁路和公路交通噪声及其他噪声等影响,101处声环境敏感目标现状超标,1处环境振动敏感目标现状超标。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据预测,运营近期在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322处声环境敏感目标将超标;落实拆迁措施后,运营期振动敏感目标均达标。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主要以桥梁跨越望虞河、南湖荡、冶长泾等多条河流,穿越阳澄湖等湖泊,以隧道、桥梁等穿越4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1处水源水质保护区。涉水桥墩和隧道施工、施工期及运营期污(废)水排放等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电磁、扬尘污染、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区域,一旦发生渗漏可能会污染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加强边坡支护等,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涉水桥墩施工尽量避开经济鱼类主要繁殖期,优化跨湖跨河桥梁桥型设计,尽量减少涉水桥墩,施工结束后对受施工影响的湿地等及时进行补偿和修复。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根据其习性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噪声、阻隔等不利影响。开工前就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针对施工中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采取强化土石方管理、加强纵向平衡等方式减少弃渣,弃渣排向指定弃渣场,落实先挡后弃要求,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加强堆存的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二)加强生态敏感区保护。项目所涉及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滩涂湿地等敏感区,总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或主管部门已出具相关意见。进一步深化工程方案比选,尽最大可能避让和减少敏感区占用,除环评文件已列外,尽量不设置其他大临工程。采用低噪声设备,尽量缩短敏感区内施工时间,严禁向敏感区内排污倾废,结合其主要保护对象生境需求实施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减轻对其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

  针对穿越慈溪市鸣鹤-上林湖风景名胜区路段,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辅助坑道、弃渣场、施工道路等临时工程。针对穿越阳澄湖、漕湖等重要湿地路段,应进一步优化桥梁设计、增大桥跨,尽可能减少涉水桥墩;加强施工现场各类污水和固废管理,统一收集处置;涉水桥墩施工选择在枯水期,采用钢围堰工艺;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避免在晨昏及夜间施工,漕湖、东沙湖等重要湿地路段施工尽量避开黑颈、蓝喉歌鸲、鸿雁等保护鸟类迁徙期;对阳澄湖等重要湿地实施增殖放流,促进鱼类资源和底栖生物恢复;依法编制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报送湿地主管部门,落实湿地占补平衡。针对工程穿越重要湿地、邻近江苏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等重点路段,应加强施工期监测观测,开展湿地生物多样性影响保护研究和隧道施工对东沙湖湿地、汾湖湿地等湿地影响和保护研究。本工程与沪通铁路以四线桥穿越长江,桥梁所在位置为江豚、中华鲟等重点保护水生动物迁移、洄游通道,应加强跟踪监测观测,就铁路运营噪声振动对江豚、中华鲟等影响开展专题研究,根据研究结果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针对跨海大桥尤其是浅滩区引桥段,进一步研究优化桥梁设计、加大桥跨,最大限度减少对滩涂湿地的占用和破坏,降低对局部区域水动力和冲淤环境的改变。严格控制施工悬浮物对海洋生物造成的损害;桥梁钻渣、废渣等不得排入杭州湾海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水下施工避开主要经济鱼类产卵高峰期(4月-6月);优化施工工艺,打桩作业“软启动”,减小噪声对鱼类的影响;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和增殖放流,进一步优化调整放流种类,增加底栖生物和潮间带生物的放流数量,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评估。施工尽量避开鸟类迁徙高峰期(4月-5月和9月-10月),尤其是经过杭州湾南岸湿地段,不得在鸟类迁徙高峰期进行桥梁桩基施工和栈桥施工等对周边生境干扰、破坏较大的作业,打桩等高噪声作业尽量避开晨昏等鸟类活动活跃时段,夜间施工照明采取遮光措施;开展全过程鸟类监测观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设计前开展防止鸟撞桥梁等专项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并参照相关案例,对桥梁体量、结构形式、防护色和灯光控制等进行专项设计和优化。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滩面恢复和植被恢复,应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借鉴已实施的滩涂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的相关经验,以修复并维持湿地生态功能为目标,制定并落实生态修复方案。加强跟踪监测,对工程实施后所在海域水动力、冲淤环境的变化及其对湿地、鸟类、鱼类“三场一通道”以及河口生态系统的影响开展专题研究,根据监测和研究成果,必要时持续完善相关措施。

  应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依法依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经过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路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相关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环境振动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针对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提出的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纳入工程拆迁一并实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全线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优先采取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仍不达标的,再辅以隔声窗措施。在声屏障设置时,根据实际情况与铁路线路封闭等工作相结合。对位于本工程与既有铁路或高速公路包夹区内的新开河等7处敏感点,优先采取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七夹岙位于狭长山谷地区,受山体反射影响较大,建议优化相关线路走向或采取设置全封闭声屏障、拆迁等强化措施;观庄村位于既有萧甬、杭甬铁路与高速公路包夹区,现状噪声、振动均超标,建议优先采取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对仅提出隔声窗措施的云台山1组等119处敏感点,在相关路段增加声屏障措施;对水庄湾等94处敏感点,在相关路段采取加高或延长声屏障措施;对泗安村等19处穿村敏感点路段,采取设置双侧声屏障(增加另一侧声屏障)措施;对老墩村26组等31处零散噪声敏感点,建议根据敏感点户数、分布和预测超标程度等,综合比选设置声屏障、结合沿线城镇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纳入拆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对盐通铁路代建段九圩港22组等19处未预留声屏障条件或预留声屏障条件不满足要求的敏感点,建议在安全技术可行条件下,进一步研究在相关路段采取声屏障及加高或延长声屏障措施;鉴于大浪敏感点距离工程较近、受本工程运行噪声影响较大,应加强运营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拆迁或其他有效噪声防治措施;对五磊山隧道进口设置缓冲结构,减缓隧道口列车运行微气压波对敏感点的影响。下阶段,应就声屏障开展专项设计,充分考虑台风等因素,确保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降噪需求,切实满足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强化必要的防治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及站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关区域规划。你公司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书面反映。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布置,尽量减少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内的大临工程,充分借鉴其他工程的先进经验、创新施工工艺,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水体的不利影响,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运营期穿越阳澄湖路段的桥面径流应引排至水体范围之外,避免通过排水孔直接进入水体,施工期和运营期严禁向阳澄湖排放各类废水和废弃物。位于常熟尚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常熟西站,运营期车站污(废)水排入周边市政管网,不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相岙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2处隧道口均不设置施工场地,不在保护区内排放隧道施工废水。五磊山隧道进口、斜井以及石子岭隧道出口采取清污分流,隧道施工废水经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不能回用的应排至周边非敏感水体。沿线车站、动车所等生产、生活污水经收集和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牵引变电所等产生的生活污水,定期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对污水处理设施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跨海大桥施工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在大潮期及退潮时进行桩基施工作业,采用先进、绿色施工工艺,提高作业效率,减少对水体的扰动和悬浮物。加强水上平台固定式混凝土拌合站和移动式混凝土搅拌船施工管理,混凝土输送采用封闭管仓,拌合系统避免满仓运行。施工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得直接排海。施工船舶污水按主管部门要求交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施工前划定大桥水域界限、施工作业区域、通航区域等,按规定发布航行通(警)告,施工应避开不利气象条件。按设计要求在各大桥通航孔处设置警戒墩,并在通航孔两侧的防撞墩和警戒墩四周安装消能防撞设施,切实降低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应急能力,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建立与地方政府以及附近港口码头企业的事故救援联动机制,共享事故应急设施。与周边邻近的专业清污单位签订应急处置协议,确保本工程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六)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牵引变电所、通信基站等选址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牵引变电所场界工频电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等相关规定,加强运营期电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强化绿色施工,选用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具备条件的,采用新能源施工机械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弃土(渣)场、材料临时堆放场、拌合站等采取密闭设计或强化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苫盖、洒水抑尘、车辆及路面清洗等措施,强化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苏州北站燃气锅炉应按要求落实低氮燃烧技术,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暂存区域的环境管理,应符合防渗漏、防扬尘等相关环保要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包括生态环境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理及监测、环境管理、接受生态环境监管等情况,定期报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苏州市、南通市、宁波市、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以及苏州市、南通市、宁波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苏州市、南通市、宁波市、嘉兴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南通市、宁波市、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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