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谷氨酸的使用限量
FAO/WHO(1984):用于方便食品的肉汤和汤类,10g/kg。
FEMA(mg/kg):饮料、焙烤制品、肉、肉香肠、肉汤、乳及乳制品、调味料、谷类制品,均400mg/kg。
FDA,§172.320(2000):作为营养增补剂,限量12.4%(以食品中总蛋白质的重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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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O/WHO(1984):用于方便食品的肉汤和汤类,10g/kg。
FEMA(mg/kg):饮料、焙烤制品、肉、肉香肠、肉汤、乳及乳制品、调味料、谷类制品,均400mg/kg。
FDA,§172.320(2000):作为营养增补剂,限量12.4%(以食品中总蛋白质的重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