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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为何只选“贵”的?

2007.6.22

    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血气分析仪。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投标,但开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在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中,卫生部和发改委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 5.68万元,中标公司价格 最高,为8万元。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就1000万余元)。这种只选 “贵”的做法引起了落选公司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连续投诉,并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日前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败诉。这一消息如重磅炸弹引起各方强烈关注。因为每年的政府采购金额有数千亿元,可见这纸判决相当有分量(6月8日《北京晨报》)

    法院的判决无疑体现了公平,顺应了民心。事实上,这种“不选好的只选贵的”、“不选国货只选洋货”的政府采购并不是个例,在不少地方,已成为当地政府公开招标的“行业惯例”和“潜规则”,成为政府采购中的咄咄怪事,令人不可思议,遭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

    为什么在政府采购中会出现这种咄咄怪事?笔者以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政府官员崇洋媚外,热衷于花费公款享受豪华产品,花公家的钱不心痛;二是腐败在其中作崇,就像医院喜欢高价药品是为了获取高额回扣一样,政府采购也是如此,买便宜的产品,总价值小,回扣少,难有油水捞;买价格高的产品,总价值大,按比例抽成回扣多;三是国家对这类行为一直未曾以查处打击,这无形中怂恿了一些政府官员在政府采购中胡作非为。

    政府采购的意义非同小可:其一,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数额巨大,每年的采购涉及金额有数千亿元,足以影响企业乃至行业的兴衰;其二,政府的采购行为是一个巨大导向,势必引导全社会的采购倾向。正因如此,政府理应做好榜样,成为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采购原则,以及崇尚勤俭、厉行节约的践行者和带头者。这既是反腐倡廉、建设节约型政府的需要,更是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由此看来,目前迫切需要在现有《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尽快建立政府采购实施法规,并尽量细化,使政府采购在具体操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门的政府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管,对违反规定、挥霍国家钱财、损公肥私的采购行为严厉查处。惟有如此,才能避免政府采购中的咄咄怪事,使政府采购走上正确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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