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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癫痫发作与癫痫综合征的药物治疗原则

2022.11.24

  任何疾病的药物治疗均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提高疗效。在癫痫的治疗中尤为重要。目前有效的抗癫痫药物可使大部分的癫痫患者癫痫发作得到控制。临床应用抗癫痫药物应掌握以下原则:

  (1)用药时机的选择 明确癫痫诊断是用药的前提。如1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的癫痫发作应予用药。较高的复发率见于进行性或器质性脑病,脑电图有明确的阵发性棘慢波或频发的局灶性棘波的患者,亦见于部分性发作,有神经科体征,精神发育迟缓或精神障碍者。如首次发作时无上述情况,其复发的危险性较小,可推迟用药。患者如存在明确的促发因素,如药物、酒精、疲劳、紧张、光敏等,应先去除这些因素,经过观察,依据情况再行用药治疗。

  (2)根据发作类型用药 1)卡马西平、丙戊酸钠、拉莫三嗪、托吡酯、苯巴比妥、左乙拉西坦、唑尼沙胺、加巴喷丁、奥卡西平 可用于部分性发作的单药治疗。苯妥英钠尽管疗效确切,但由于其具有非线性药代动力学特点,容易引起毒副反应,药物之间相互作用多,长期使用的副作用比较明显,已经逐渐退出部分性发作治疗的一线药物。2)丙戊酸钠、托吡酯、拉莫三嗪、左乙拉西坦 可用于各种类型的全面性发作的单药治疗。卡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钠、奥卡西平可用于全面性强直阵挛发作的单药治疗。3)丙戊酸钠、拉莫三嗪、托吡酯、左乙拉西坦 是广谱的AEDs,对部分性发作和全面性发作均有效,可作为发作分类不确定时的选择。

  (3)长期用药 一旦找到可以完全控制发作的药物和剂量,就应不间断地应用。一般应于发作完全控制后如无不良反应再继续服用3~5年,方可考虑停药。还应根据病因、发作类型 及发作频率的不同作不同的处理。如有脑炎史、产伤史的症状性癫痫用药时间应长,复杂部分性发作停药应慎重。发作频繁而脑电图异常者亦应长期用药。

  (4)尽可能单一药物治疗 由于两种或两种以上抗癫痫药物联合使用易致慢性中毒,中毒后易使发作加频,所以目前多主张用一种药物。单药治疗应从小剂量开始,缓慢增量至最低有效量。

  (5)合理联合用药 如排除选药有误、剂量不足、服药不规则等因素而确认单药治疗失败后,方可加用第2种药物。如失神发作或肌阵挛发作无法用单药控制者,可合用乙琥胺和丙戊酸钠,或其一加用苯二氮卓类可有效。但化学结构相同的药物,如苯巴比妥和扑米酮(扑痫酮),氯硝西泮和地西泮等不宜联合使用。两种以上药物联合使用更属禁忌。对混合型癫痫,可以根据发作类型联合用药,但以不超过3种药物为宜。

  (6)调整用药剂量原则 一般宜从小剂量开始,然后逐渐增量,以既能控制发作,又不产生毒性反应的最小有效剂量为宜。由于存在个体差异,用药需采取个体化原则。儿童需按体重计算药量,婴幼儿由于机体对药物代谢较快,用药剂量比年长儿童相对较大。发作频繁又难以控制者不应强求完全控制发作而过分增加药量,以致产生不良反应。

  (7)换药原则 换药宜采取加用新药及递减旧药的原则。加用新药后至发作控制或达到最大可耐受剂量后逐渐减掉原有药物,转换为单药。不宜加用新药后骤然停用原来的旧药,这样会引起癫痫发作加重或诱发癫痫持续状态。

  (8)减药及停药原则 目前多主张癫痫完全不发作后,再根据发作类型、发作频率、药物毒性反应的大小,再继续服药,然后逐渐停药。撤除抗癫痫药的原则是:缓慢和逐渐减量的原则。一般来说,全面强直-阵挛发作、强直性发作、阵挛性发作完全控制4~5年后,失神发作停止半年后可考虑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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