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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刚:环境资源审判庭给民众新期待

2014.7.09

  昨天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首次公开亮相。最高法同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环境公益诉讼,难打的官司终于迎来了最高法的“力挺”。

  尽管有人担忧,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很难从根本上突破我国目前环保存在的公益诉讼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难题。

  这种担忧的存在,不无道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发展经济不惜环境代价,罔顾环评审批的相关法律规定,默许甚至是支持违法项目上马。虽然,我国也曾不断刮起“环保风暴”,也曾出现过环保局长匿名举报事件,但都显现出环保部门“孤军奋战”的无奈。而这背后,则是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发展理念的缺失。

  虽然自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但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却非常少。

  案件少的原因在于立案难,相应制度和体制的缺位,还存在着损失的评估难、鉴定难等一些技术性问题。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也是影响案件数量的重要问题。有一些案件,法院想受理,但是也可能受到一些影响和干扰,不敢受理或者不愿受理。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机构的设置,给民众带来了新的期待,对于逐步解决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有着重要意义,而环境资源保护也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春天。

  首先,民众应该看到国家正在为环境公益诉讼铺路,这是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一次国家层面的积极探索。

  其次,由于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普遍为社会环保组织而非直接受害于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个人或团体,而《意见》的出台,不仅加大了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而且降低了环境诉讼的门槛。

  再者,《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这一过程的实现或许仍需时日,但至少让民众看到了环境资源保护追责跳开当地行政部门约束的可能。

  当然,建设生态和谐中国,光靠环保部门独木难支,光靠法规约束亦需时日,环境是我们人类共同的环境,它的保护需要全民行动,更需要国家机关的强力措施,要让社会环保组织和公益团体不再“孤军奋战”,还有赖于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有赖于执政理念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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