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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绿色标杆企业可享受天气应急豁免待遇

2019.9.03

  日前,临沂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方案》表示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的企业享有本年度11月份至次年10月份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除外)豁免待遇;期间如果发生基本要求内任何一项事故的,将取消本轮豁免待遇。

  日前,临沂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方案》表示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的企业享有本年度11月份至次年10月份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除外)豁免待遇;期间如果发生基本要求内任何一项事故的,将取消本轮豁免待遇。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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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和《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激励企业积极创建环保绿色标杆,主动减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污染排放空间换时间”原则,鼓励企业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我监管,积极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对达到绿色标杆标准的企业,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应急除外)期间,实行差别化管理,准予不停产、不限产,实现生产经营和污染减排的双赢。

  二、实施范围

  钢铁、焦化、炭素、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工业锅炉、页岩砖、木业加工、表面涂装、家具、印刷(限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其他行业绿色标杆创建标准根据污染治理进程补充制定。)

  三、创建要求

  (一)基本要求

  企业建设和运行有合法手续,上年度亩产效益评级为良好以上、无重大环境投诉及群体性上访、未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没有被国家和省各类督察巡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无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按要求实现废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开展自行监测并实现信息公开,有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并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二)行业创建标准

  各行业创建标准见附件1。

  四、豁免政策

  对于列入错峰生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达到绿色标杆企业创建标准要求的,在错峰生产、重污染应急(红色除外)期间免予停产、限产(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必须执行停限产要求的除外)。

  五、实施程序

  采用企业自愿申报、县区审核、社会公示、市级核发的工作方式,开展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认定工作。

  (一)企业申报。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县区大气办提交绿色标杆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二)县区审核。各县区大气办依据绿色标杆企业创建标准和豁免政策对申请表进行复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综合评价较高的绿色标杆企业。

  (三)社会公示。对遴选出的绿色标杆企业,各县区大气办在官方网站和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市大气办备案。

  (四)市级核发。公示无异议的,市大气办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

  六、动态管控

  1、为确保企业稳定达到绿色标杆企业标准,切实发挥标杆企业的引领作用,各县区每年11月份之前完成绿色标杆企业核准工作,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的企业享有本年度11月份至次年10月份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除外)豁免待遇;期间如果发生基本要求内任何一项事故的,将取消本轮豁免待遇。各县区严格绿色标杆企业管理,建立绿色管控清单和动态管控档案,对绿色标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市生态环境局经核准后取消绿色标杆企业称号。

  2、县区每月组织一次绿色标杆企业运行管理情况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对社会进行公示;市大气办按季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绿色标杆创建标准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的,在各类督查、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的,一律撤销“绿色标杆”,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对连续两个月PM2.5同比反弹的县区,停止本轮豁免待遇。

  行业绿色标杆创建标准

  一、绿色标杆企业创建通用要求

  (一)车辆使用要求

  企业使用运输原料、远程运输车辆必须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粉状原料的转移一律改用堆取料机、行车、抓斗等,叉车改用电动车辆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3吨以下叉车全部改用电动车辆。

  (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治理要求

  企业废水实现雨污分流,生产工艺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循环利用或排入污水管网;企业生活废水得到妥善收集处理,作为灌溉用水或排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

  (三)车辆冲洗要求

  企业厂区出口或物料场地出口应设置合格完善的车辆冲洗设施:车辆轮胎浸泡-自动冲洗-人工找补冲洗,禁止场内车辆轮胎、车帮携带泥土;外出车辆须有视频监控,可存储3个月以上的,保证随时调阅。

  (四)厂区硬化、绿化要求

  厂区内料场、停车场进行全面硬化或绿化、保持整洁,绿化带无裸露土、无绿化超高土;企业厂区出口至公共主道路入口的道路,应进行硬化、绿化和完善的保洁清洗,确保道路清洁环保。

  (五)环境管理要求

  企业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考核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污染物自行检测制度、进出口车辆管理制度等。

  1、环保考核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厂区内各岗位人员环保职责、环保要求,检查考核频次,考核结果应用等;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原理、工艺,操作步骤,故障与排除,维护保养,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建立及管理等;

  3、自行监测制度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特点制定自行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进出口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运入企业原料的车辆和外运产品的车辆彻底清洗干净,包括车轮胎、车帮,车辆外出不得带有泥土痕迹。

  (六)自行监测要求

  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的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

  (七)锅炉要求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必须达到A级标准。所有涉及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小于5毫克/立方米。

  (八)其他要求

  企业所在区域要符合生态环境功能要求,厂容厂貌整洁、美观;涉及扬尘环节的,要完成封闭式堆场料仓改造,原辅材料、生产设施和产品均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全部实现封闭贮存,禁止二次倒运;按照扬尘治理技术导则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在主要物料进出口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在线监测装置;在企业供电总线、废气生产设施及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用电量智能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绿色标杆企业申请要求

  1、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全市钢铁、焦化、炭素、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工业锅炉等行业实行绩效分级管理,达到A级企业要求,同时符合绿色标杆企业创建通用要求的企业,鼓励申请我市绿色标杆企业。

  2、没列入生态环境部要求实行绩效分级管理的行业,但符合本附件三、四、五、六、七行业创建标准要求,同时符合绿色标杆企业创建通用要求的单位,可以申请我市绿色标杆企业。

  三、页岩砖行业创建标准

  1、实现超低排放: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5mg/m³、35mg/m³、50mg/m³以内;

  2、监控要求:

  窑炉尾气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符合《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要求》(HJ76—2017)低浓度检测要求;

  3、原料燃料控制:

  使用原煤含硫量应低于0.4%,使用原材料放射性等应达到国家标准。

  4、设施标准:

  ①原料贮存、转运应在密闭大棚内进行,建设完善的喷淋降尘系统,原料棚内应使用堆取料机、皮带、抓斗等装备进行转移物料(禁止使用柴油发动机装载车转移物料)

  ②窑炉污染治理设施及其它除尘设施设计合理、合格、可靠,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窑炉污染治理设施采用湿电除尘、布袋除尘采用覆膜布袋等高效滤料。各物料转运落差粉尘产生点、粉碎扬尘点应进行全部集气回收,回收率不低于95%。

  四、木业行业创建标准

  1、实现超低排放:粉尘排放浓度稳定实现5mg/m3以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或省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以内;

  2、对热压、浸胶干燥等工序集中排气口安装甲醛等特征挥发性有机物报警仪。

  3、选择使用环保、绿色胶,胶的热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达到山东省地方标准,板材甲醛释放量达到E0标准。

  4、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

  所有固体原料、产品、废渣等容易产生无组织粉尘的,必须处于封闭状态、转运点应进行集气回收、回收率不低于95%;尤其是废料(锯末)仓库等产尘点产生的无组织扬尘进行治理。

  锯切粉尘、削(刨)片粉尘、砂光粉等粉尘收集、装卸、运输全过程必须密闭,严禁露天操作。地面无积尘,车间无扬尘。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

  5、干燥、改性防腐、胶黏、热压、浸胶干燥等工序必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干燥、涂胶、热压、浸胶干燥过程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涉及VOCs生产设施全密闭,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涉VOCs生产设施车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或省卫生标准二分之一以上。热压、浸胶干燥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甲醛低于相应国家和省标准四分之一。

  五、表面涂装行业、家具行业创建标准

  1.实现超低排放:焚烧设施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实现5mg/m³、50mg/m³以内;喷涂工艺挥发性有机物及颗粒物达到现执行标准的二分之一,且喷涂工艺废气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

  2.集中收集处理后的废气集中排放,废气排放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FID)。

  3.喷涂、流平、烘干、晾干必须在密闭室内进行,禁止露天喷涂、流平、烘干、晾干,建有完善废气收集装置和前处理装置,废气集中收集处理排放。

  4.全部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10%的粉末、水性、高固体份、辐射固化、低光化学反应活性原辅料的,并配套完善的漆雾处理及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及废漆雾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执行标准的二分之一排放的。

  5.开展企业自行检测,对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按照现执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6、建立材料使用台账及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台账,购销凭证清晰真实,台账不漏不缺,管理规范。

  六、印刷行业创建标准

  适用于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及其他生产工序。

  1.挥发性有机物达到现执行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的,VOC排气筒安装VOC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生产工艺先进,涉及VOCs生产设施全密闭,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涉VOCs生产设施车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或省卫生标准二分之一以上。

  3.全部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油墨必须使用不含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溶剂。

  4.凡使用有机溶剂油墨,涉VOCs工序配套建设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应采用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如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等,收集率不低于95%且处理后的废气达要求排放。

  5.每季度开展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按照现执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秋冬季期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6、建立材料使用台账及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台账,购销凭证清晰真实,台账不漏不缺,管理规范。

  七、有机化工创建标准

  1.实现超低排放: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实现5mg/m³、50mg/m³以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现执行标准的二分之一。

  2.集中收集处理后废气排放筒,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FID)和特征污染物检测仪。

  3.涉VOCs工序建设密闭收集系统、收集率不低于95%,提高原辅材料回收效率,不凝气或不能回收废气配套建设处理效率达85%以上的末端处理工艺,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4.含VOCs物料的贮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化学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存储罐更换为压力罐、浮顶罐代替固定顶罐,不能更换的固定顶罐,必须安装罐体呼吸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5.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石化行业全部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有机化工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

  6.全面开展自行检测,按照现行标准要求,每季度开展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

  7、建立材料使用台账及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台账,购销凭证清晰真实,台账不漏不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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