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财〔2014〕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科技部、财政部各有关司(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4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设立子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